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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組織 |
字號 | 農人字第 0990171677 號 |
公(發)布日期 | 2010/2/4 上午 12:00:00 |
法規中文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
中文內容 |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 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 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 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 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 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第 3 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法規英文名稱 | |
英文內容 | |
發布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