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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秘書室
字號 農秘字第1030103222號 函
公(發)布日期 2001/12/5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中文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之規定,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俾本會所屬各機關(單位)得依循一定 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會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會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機關(單位)如下: (一)旱災:農田水利處。 (二)寒害:農糧署。 (三)漁船海難:漁業署。 (四)動植物疫災: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五)森林火災:林務局。 (六)土石流災害:水土保持局。 (七)地震災害:水土保持局。 (八)海嘯災害:漁業署。 (九)輻射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十)其他重大農業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簽報 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四、前點各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應就業務主管立場及本作業規定,訂定 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災 害通報等級、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五、通報作業: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複式多元 通報。 (二)通報對象除各該災害之本會主管機關(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外,並應依本會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規定(附表一),將 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如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四)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六、通報方式: (一)電話通報:本會各機關(單位)於接獲災害訊息時,應迅速查證, 並立即電話通報本會各該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 位;本會各該災害主管機關(單位)或其所屬單位應依本會「災害 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與「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規定,將災情 及應變措施分別以電話通報對象如下: 1.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行政院相關主管、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以及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秘書 室主任、研考科科長。 2.第三點第七款至第九款:災害防救主管機關,以及本會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研考科科長。 (二)傳真通報:完成電話通報後,應儘速以傳真方式補送「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二)。 (三)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各該災害主管機關(單位)或其所屬單 位應將處理情形適時傳送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 俾掌握災情及時回應。 七、本會各機關(單位)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單位及人員緊急聯繫 資料,送本會秘書室彙轉行政院;專責單位及人員或其聯繫資料有異 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八、本會各機關(單位)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 反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九、本會各機關(單位)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 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三 )通報之。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