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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秘書室
字號 農秘字第0980076104號
公(發)布日期 2002/6/4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圖書室管理規定
中文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圖書室(以下簡稱本會圖書室)之管理,訂定本規定。二、本會圖書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例假日均不開放。三、本規定所稱圖書資料,指本會圖書室所典藏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期刊、雜誌、叢刊及年刊等)、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四、本會同仁及約聘僱人員皆可借閱圖書資料;會外人士經登記始得入室閱覽,不開放外借。五、凡參考工具書(如: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圖鑑等)、珍藏之善本圖書與文獻、未完成編目之圖書及當期期刊,均不外借。六、借閱數量及期限:(一)圖書借閱之總數量除另有規定外,每人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個月;無人預約時,得續借乙次,為期一個月。(二)非當期連續性出版品借閱之總數量每人以五冊為限,借期三星期;無人預約時,得續借乙次,為期一星期。(三)非書資料借閱之總數量每人以三件為限,借期三星期,不得續借。(四)因業務需長期借閱圖書資料者,得由借閱人開具清單,總數量以六冊為限,並由處室主管及借閱人簽字後,送交圖書室辦理借閱手續,借期六個月,不得續借。但連續性出版品及非書資料不得辦理長期借閱。(五)圖書資料借閱逾期者,圖書室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催還,借閱人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歸還,否則將停止其借閱權三星期;逾一個月未歸還者,停止其借閱權一年;逾六個月未歸還者,停止其借閱權三年,並得依第九點所規定基準責其計價賠償。七、如須借閱已被借出之圖書資料,可辦理預約。八、本會同仁離職及出國進修或考察一個月以上者,應先還清所借圖書資料。九、圖書資料之使用不得觸犯著作權法,違者自負法律責任。借閱之圖書資料,借閱人不得加註、圈點、污損、撕摺、塗寫、毀壞,如有遺失或影響圖書資料之價值者,自圖書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歸還。無法購得之圖書資料,得依下列基準計價賠償,所收費用應依規定繳庫:(一)以新臺幣定價(或工本價)者,依該定價(或工本價)二倍計價。(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五十倍計價。(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四)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五)未標明定價者,中文圖書每面以二元計價,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二千元計價;中國大陸及外文圖書每面以三元計價,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四千元計價;錄影帶、VCD、CD-ROM、DVD等影音光碟,每件以二千元計價;錄音帶、有聲CD,每件以一千元計價。(六)附件(包括光碟、錄音帶、小冊子、地圖等)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十、本會圖書室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盤點或清查整理時,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一定期間內還清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十一、本會圖書室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十二、本會圖書室開放閱覽服務時間,應同時提供參考諮詢服務,有複印資料之必要時,除本會人員外,均應依規定價格付費,所收費用應依規定繳庫。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