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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規會
字號 農法字第0930097151號
公(發)布日期 2004/10/11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中文內容 一、為處理本會國家賠償事件,特組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賠委員會)。二、國賠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之高級職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會高級職員聘(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有關國賠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規委員會派員兼辦之。三、國賠委員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審議或協議事項。(二)關於本會所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議事項。(三)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四、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秘書室文書科於收件登記後,應即連同封套加蓋國家賠償案件戳記,依最速件公文處理程序送法規委員會辦理。五、法規委員會於收件後,應即移案相關之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但本會顯非賠償義務機關時,得逕敘明理由拒絕之。六、主管業務單位於接案後,應於七日內詳為檢討與必要之調查,認應接受賠償請求,應即詳實載明法令依據、相關事實、賠償理由、賠償金額及計算方式等資料;若認應拒絕賠償,亦應詳載法令依據、事實及拒絕賠償理由,並檢齊有關案卷送法規委員會。七、法規委員會應於業務單位意見送達後五日內,簽具處理意見,提供國賠委員會審議。八、國賠委員會為審查需要,得派員會同主管業務單位實地調查。九、程序審查決定得為補正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其補正,但得暫為進行實體審查及協議;其決定應為拒絕賠償者,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以會函敘明理由、法令依據拒絕之。十、實體審查決定之結論,經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應為賠償者,以奉核定之內容為協議之基礎,進行協議。(二)應為拒絕賠償者,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以會函敘明理由、法令依據及事實關係拒絕之。十一、協議之進行:(一)協議由國賠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委員主持之。(二)訂定協議日期、地點。(三)協議通知書應於協議期日七日前送達之,其送達對象如左:賠償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列之機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列之人員或團體。必要之專門知識經驗人士。(四)請求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必要時得洽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意見。(五)協議開始時,應先查明出席人之證明文件及清點應出席之人。(六)協議成立者,應作成賠償協議書當場宣讀,並由到場之雙方簽名蓋章。(七)協議賠償金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者,應於協議書內附加條款,載明:本協議書賠償金額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為確定。請求權人如不同意行政院變更之賠償金額時,得請求再行協議或視為協議不成立。(八)協議應作成議協議紀錄。十二、賠償協議書應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人。但協議賠償金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者,應另辦理左列手續。(一)即以協議賠償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二)協議賠償金額於奉行政院核定後即行通知請求權人。(三)協讙賠償金額經行政院變更或未予核定者,即行徵詢請求權人同意或再為協議。十三、協議不成立者,依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十四、請求權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民事訴訟程序應訴,法規委員會得予以協助。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十五、賠償請求權人依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請求賠償給付時,由法規委員會依「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規定函請法務部撥款,並抄知會計室及秘書室準備轉發,其為回復原狀之賠償者,由主管業務單位執行後,檢具費用憑單及已回復原狀之文件,送交法規委員會依前揭程序函請法務部撥款。十六、秘書室於賠償金撥入本會帳戶後,應即通知賠償請求權人具領並抄知法規委員會。十七、國家賠償事件,經法院令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之假處分裁定者,會計室應即辦理墊付手續,並由秘書室通知請求權人具領。十八、主管業務單位應於賠償給付後十五日內,檢討是否行使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之求償權,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逕行辦理之。十九、國家賠償事件之求償收入金額確定時,由會計室通知法務部列帳;實收時,由秘書室收納並解繳國庫。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