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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規會
字號 字第號
公(發)布日期 1985/3/4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案件作業須知
中文內容 一、收文:訴願人提起訴願案件時,其訴願書到會後,由總收發收受,編列總收文號碼,再送訴願會執行秘書室(參事室)收受。二、分案:訴願會執行秘書室(參事室)收發人員應就每一訴願事件編列檔號,送執行秘書分案後交承辦人員。三、審理:(一)承辦人員收案後,應先就程式及程序規定予以審理及處置:1.程式不備法定要件者,則酌定相當時間,通知訴願人補正。2.如有管轄不合時,應即函移有管轄權之機關辦理。3.如有合於程序上應駁回之原因者,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擬具駁回訴願之提案)(二)如無不應受理之情形者,即進行實體上之審理:1.函請原處分或原決定機關檢卷並針對訴願理由詳為答辯,其逾限未答辯者,應予函催;答辯欠詳者,得發還補充答辯。2.經答辯完備後,將即全卷檢送業務處提供意見,然後還由承辦人員擬具提案及決定書草案。四、審核及審查:承辦人員擬具提案及決定書草案後連同有關卷證,送由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審核(查),至少應有包括業務處、企劃委員及執行秘書在內之人審核(查),每一委員均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五、審議:(一)經委員提具審查意見後,該案即編入議程,提會審議,必要時,並得通知原處分或原決定機關或有關單位,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明,或通知訴願人到場調查事實或舉行言辭辯論。(二)審議會由兼主任委員召集,並指定期日召開,委員應親自出席。首先由承辦人員說明事件概要,再由委員進行審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三)決議駁回之情形:1.訴願事件有程序不合之情形,應作成駁回其訴願之決議。2.認訴願為無理由者,應作成駁回其訴願之決議。3.如原處分或原決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作成駁回之決議。(四)決議撤銷之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於訴願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原處分或原決定,並視事件之情節自為決定或發回另為處分或決定。六、核判:經決議的案件,經承辦人員加以整理,層送本機關長官依權責判後作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或原決定機關;其程序駁回者,決定書除載明主文外,僅附理由,不載事實。七、繕發歸檔:(一)訴願決定書經本機關長官判行後,其繕寫應切實依據訴願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格式辦理。(二)所附公文,掛訴字號發文。(三)訴願決定書及公文之送達,應切實由本會秘書室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四)訴願案件辦竣後,每一訴願事件之各種文書,如訴願書、有關證件影印、例行函稿、機關答辯書、審議紀綠、決定書影本,送達證書等,均應保存,請秘書室依行政院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六十九訴字第一三三四五號函提示注意事項辦理。 附「各級行政機關編訂訴願、再訴願案卷應行注意事項」一、訴願、再訴願案卷之整理,以文稿置於來文之後,擬辦之各種簽呈、簽條、報告等置於文稿之前,來文不止一次者,以日期先後為序,將每一文件及其附件整理後裝訂。文云不便於裝訂者,酌用紙張增襯,文件皺摺處予以理平。二、案內文件字跡模糊短缺或影印不明者,由業務承辦人員予以查考補註。三、案卷之編訂,以每一事件裝訂一冊,每冊不超過三公分為原則;件數過多時,分裝數冊,標明冊次。四、裝訂時,首頁置襠案目次表,詳列文書目錄,並應使案卷左、右、底三面邊整齊,如裝訂線上有簽註文字記載,應加襯紙條。五、案卷裝訂處應加密封,並依序逐頁標明頁次或加蓋騎縫章。六、訴願決定書正本之送達,應依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並註明確實送達時間附入卷內。七、附卷之訴願決定書正本,應載明作成日期及文號。八、遇有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調卷時,有關案卷及證據,應一併檢送。九、訴願決定書引用解釋函(令)時,應引敘全文或由業務承辦人員將原函(令)影印一份附卷。十、得提起訴願、再訴願之行政處分案卷,應儘可能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