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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農糧 |
字號 | 農糧字第1021093408B號 令 |
公(發)布日期 | 2007/8/8 上午 12:00:00 |
法規中文名稱 | 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
中文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貨品輸出規定「441」代 號之規定,核發輸出稻米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經濟部國貿局輸出規定「441」之稻米品項,其貨 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稻穀:CCCCode:1006.10.00.00-0。 (二)糙米:CCCCode:1006.20.00.00-8。 (三)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CCCCode:1006.30.00.90 -7。 (四)糯米:CCCCode:1006.30.00.10-4。 (五)碎米:CCCCode:1006.40.00.00-4。 三、申請人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文件申請書(如附件),並依下列各款情 形,檢具必要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 文件: (一)輸出至日本者,應檢附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五條第二項所 定辦法驗證通過或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但重量未達十公斤之非商業性輸出者,不在此限。 (二)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榖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已取得品種權之輸出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 文件。 (四) 輸出至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 四、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 ,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本會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糧食安全、國 家利益、品種育成、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因 素,作為准駁依據。 六、本會受理申請後,依書面文件逐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 日。 七、本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 |
法規英文名稱 | |
英文內容 | |
發布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