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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農糧
字號 農糧字第0971033891號
公(發)布日期 2008/5/7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甘藷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中文內容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旋花科(Convolvulaceae)之甘藷(Ipomoeabat-atas(L.)Lam.)之植物及其雜交種。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四、品種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一)栽植時期:以九月秋裡作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次種植前,提供二十五公分至三十公分且莖葉粗大之先端苗四百株。藷苗外觀必需完整、健康,沒有主要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單位同意,藷苗不得進行任何處理。(三)試驗設計:試驗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行株距為一百乘以二十五公分,每小區行長十公尺,五行區,調查中間三行區,總調查株數至少一百株。(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沙質壤土栽培為原則。(五)栽培管理:以甘藷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甘藷品種之性狀表所列之規定辦理。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經審議委員審定後實施。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關作成檢定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國際相關規範處理。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