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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農糧
字號 農糧字第0981043548號
公(發)布日期 2009/3/20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紅豆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中文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之紅豆(Vignaangularis(Willd.)OhwiH.Ohashi)品種。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一)栽植時期:以秋作九月至十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二千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之種子外觀必須飽滿完整,且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行株距三十公分乘以十五公分,每小區行長五公尺,五行區,每重複觀察至少十株以上。(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壤土或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五)栽培管理:以紅豆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秋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七、性狀調查應依紅豆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