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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農糧
字號 農糧字第0991053309號
公(發)布日期 2010/9/16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查證作業要點
中文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辦理查證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進行查證: (一)向本會提出有機同等性審查要求之國家(以下簡稱申請國),其 所提申請資料,經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同等性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認有必要赴該國實地查證時,由本會 洽申請國或申請國駐我國代表處配合我國辦理實地查證。(二)經我國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以下簡稱公告國),依蒐集資訊 顯示公告國有機管理制度有無法落實之虞時,本會得通知公告國 或公告國駐我國代表處配合辦理公告國實地查證。三、本會辦理前點事項,得組成查證小組。查證小組成員除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外,並得自特定評鑑機構、審查小組及具相關技術領域之專家 學者中至少各選定一人代表參與查證作業。前項特定評鑑機構,指本會依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審核 通過之機構。四、查證小組執行查證對象如下: (一)認證系統:查證當地認證機構或特定符合性評鑑機構。 (二)驗證系統:查證(總部評鑑)驗證機構以二家為原則。必要時 得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驗證機構家數。 (三)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經營業者:查證(見證評鑑)驗 證機構所驗證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二家。必要時得增加查證家 數。五、查證小組執行查證項目如下: (一)申請國或公告國依有機相關法規及技術性規定,執行認證及驗 證之情況。 (二)驗證機構依該國有機管理法規、技術性規定及ISO/IEC GUIDE 65 、IAF對ISO/IEC Guide 65應用詮釋之文件執行情形。六、查證小組前往申請國或公告國之查證行程,由申請國或公告國安排並 送我國審查,查證期間所需當地交通費由申請國或公告國負擔,赴申 請國或公告國之機票、食宿等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我國支應。七、申請國或公告國於查證過程應指派專人全程陪同,並自機場起全程接 送,查證時當地認證及驗證機構亦須陪同,以確保查證行程順暢及查 證人員之安全。八、查證作業以使用中文為原則,並由申請國或公告國於執行查證第一天 備妥相關資料向查證小組簡報(當地認證機構或特定符合性評鑑機構 之認證作業及評鑑報告),以英文簡報應安排中文翻譯人員翻譯,如 非屬英語系國家者,於至農產品經營業者實地查證時,該國應安排精 通當地語言人員以中文全程翻譯。九、查證小組應於返國後三十日內提交中文查證報告,送經本會同意後, 正式函送申請國或公告國。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