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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農糧
字號 農糧資字第0991053917號
公(發)布日期 2010/12/1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品牌推薦作業規範
中文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 有機農業適用之商品化資材,利用網路公告推薦之廠牌商品名稱,提 供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參考選用,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商品化資材,係指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 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之資材,並依各該產品相關法規取得 商品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且具有包裝標示、使用說明及廠牌商品名 稱之產品。三、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之遴選推薦,分為商品製程審查及品牌上網推薦 二階段,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四、本署為辦理商品化資材品牌推薦,得遴聘本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產業團體代表、有機驗證機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 小組,辦理審查作業。五、商品化資材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製程審查: (一)申請製程審查之商品化資材,應具有包裝及標示,且其製程未經 化學藥品處理或未混入禁用資材。 (二)資材業者同時生產驗證基準所列可用資材及禁用資材者,其生產 過程應確保可用資材與禁用資材無交叉污染之情形。 (三)資材業者同時生產或同時販售數種符合驗證基準所列可用資材者,得以同一批次同時申請製程審查。 (四)商品化資材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肥料品目規格者,應 取得肥料登記證,且其製肥原物料應符合驗證基準。 (五)天然病蟲害及雜草防治資材、生長調節資材,如屬農藥登記管理 商品者,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如屬不列管農藥範疇之商品,須具 有各該商品生產製造登記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 (六)其他驗證基準所定之可用資材,須具有商品生產製造、販賣業之 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六、資材業者申請商品製程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商品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其有效期間應達六個月以上。 (二)符合各該商品管理法規或商品檢驗標準之成分分析檢驗報告,且 須為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所核發者。 (三)商品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包括廠牌、商品名稱、使用原料種類 、製造過程、有效成分、有害成分、其他成分、成品性狀、使用 方法、使用量及注意事項等,進口商品並應檢附原廠說明書及中 文譯本。 (四)本署計畫委託有機驗證機構所出具之現場製程查核報告,其記載 事項應包括商品製造及包裝之過程、未經化學藥品處理、未混入 禁用資材及並無交叉污染之情形等查核結果。 前項第二款所定檢驗報告所載檢驗廠牌商品名稱,應與商品登記證明 文件所載名稱相符,檢驗機構及檢驗項目應為本署於本署網站所公告 者。七、資材業者申請商品製程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及第六點所列各款文件資料, 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本署受理案件後,訂定時間邀集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出席委員應 達委員總數半數以上,完成審查後並應作成會議紀錄。審查中如 有疑義,以委員數半數以上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三)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本署將審查 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後 續品牌上網推薦事宜。 (四)審查結果不符規定且得改正者,本署以書面?明不符規定理由通 知申請人限期完成改正。 (五)申請人依前款通知完成改正後,得於本署書面通知之發文日起, 屆滿三個月後重新申請。八、資材經營業者接獲本署審查合格之通知後,應即依各該商品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商品包裝標示之加註或修正,並於資材商品完成包裝標示 更換後,向商品生產所在地分署申請品牌上網推薦。九、資材業者申請品牌上網推薦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資材商品生產業者所在地之 分署提出申請: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2、經本署審查結果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3、資材商品包裝標示主管機關同意加註「有機農業適用」之證 明文件影本。 (二)分署受理申請,並確認申請書及文件資料無誤後,應派員查核資 材商品是否依規定更換包裝標示。 (三)申請品牌上網推薦之資材商品,經查核包裝標示符合規定者,由 受理案件之分署彙集申請人全部申請文件一份,陳送本署核辦。 經本署審核符合規定者,列入品牌推薦商品名單,並公告於本署 網站。十、品牌推薦商品之監控管理: (一)資材業者自行品管: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資材者,資材業者每年應將品牌推薦商品 抽樣送驗至少一次,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檢 驗報告影本分別送交其所在地之分署備查。 2、資材業者自行品管之檢驗報告,應符合各該商品之管理規範 ,其應檢驗項目由本署公告於本署網站。 3、經列為品牌推薦商品之資材業者,於前開所定期間屆滿一年 後,未依規定將檢驗報告送交備查者,原受理之分署應陳報 本署將相關公告自網站移除,停止網路登載推薦。逾上開期 間在一個月以內,經補送檢驗報告者,得向本署申請恢復網 路登載推薦。(二)計畫委託查驗: 1、本署得以年度計畫委託有機驗證機構,不定期至資材業者商 品製造、包裝、陳列、販賣等場所,進行現場製程查核,並 就品牌推薦商品抽查送檢驗機構檢驗。 2、品牌推薦商品經現場製程查核,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機驗證機構應以書面?明不合格之理由通知本署及分署, 停止網路登載推薦: (1)現場製程、包裝標示不符本作業規範規定。 (2)其他業者商品或非屬品牌推薦商品混充品牌推薦商品者。 (3)品牌推薦商品有混入驗證基準禁用之資材者。 (三)市售品牌推薦商品查驗: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商品,由各縣(市)政府列為市售商品資 材之重點查驗對象,加強查驗。 2、各縣(市)政府辦理市售品查驗,品牌推薦商品如經查驗不 合格者,除由縣(市)政府依各法查處外,縣(市)政府應 將其違規情節函知本署及轄區分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 網路登載推薦。十一、網路登載品牌推薦商品之規定:(一)申請品牌推薦商品,經核符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本署公告於本 署網站及相關網站,列為品牌推薦商品名單。(二)列為品牌推薦商品,經本署及分署或各縣(市)政府發現有不符 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年,並公布其違規情 節。 (三)經停止於網路登載推薦之資材,得於停止網路登載推薦屆滿一個 月後,依第九點規定,申請恢復其網路登載推薦。十二、列為品牌推薦之商品,經停止其網路登載推薦者,該商品不得繼續 使用標示「有機農業適用」之包裝。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