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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農業科技
字號 農科字第1040052004號 函
公(發)布日期 2005/5/12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查核作業要點
中文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農業科技計畫期中、期末管 考作業,辦理農業科技計畫查核作業,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科技計畫,指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單位),運用中央政 府總預算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預算所列科學支出預算項下自行辦理 (以下簡稱自辦) 、委辦或補(捐)助辦理之計畫。 農業科技計畫之查核作業,依本要點辦理;符合其他要點規定者,另 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查核作業分為一般查核與實地查核。 四、查核作業程序包括選項、準備、查核重點及查核後處理四個階段,其 作業程序如附件一。 五、查核作業之選項,依下列原則選定受查計畫: (一) 一般查核:於當年度六月底前,由本會科技處以農業計畫管理系 統,隨機選定五十項細部或單一計畫。各領域綱要計畫項下至少 應選定一項。 (二) 實地查核: 1.委辦或補(捐)助計畫: 於當年度六月底前,由本會各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選定應 辦理實地查核之單一及細部委辦、補(捐)助計畫,所選定項數 應占該機關(單位)辦理農業科技計畫項數之百分之三以上。不 足一項者,至少應選定一項。選定之結果,並副知本會科技處 。其選項優先次序如下: (1) 計畫主持人於執行農業科技計畫期間同時主持本會或所屬機 關農業科技計畫超過二項。但出國研習計畫,不在此限。 (2) 同一單位或人員連續三年以上執行本會委辦或補(捐)助之農 業科技計畫。 (3) 計畫執行進度至當年度六月底前,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4) 計畫經費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5) 經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認定需實地查核。 2.自辦計畫: 本會各試驗改良場之自辦計畫,由本會科技處選定實地查核之 計畫,其選項優先次序如下: (1) 計畫主持人於計畫期間同時主持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 畫超過二項。但出國研習計畫者,不在此限。 (2) 計畫主持人總主持計畫經費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3) 計畫執行進度至當年度六月底前,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4) 具相似研究主題或須跨機關(單位)適當整合。 (5) 其他。 六、查核作業之準備,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一般查核: 1.本會科技處排除當年度應實地查核之計畫,並依前點第一款規 定完成選項後,函知受查計畫所屬綱要計畫之主持機關(單位) ,綱要計畫之主持機關(單位)並得增加查核計畫項數。 2.綱要計畫主持機關(單位)應請計畫執行機關(單位),依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研提及管考作業須知規定檢送相關資 料,並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辦理審查,得採線上、書面 或會議方式,完成期中、期末評核作業,委員名單得由本會農 業科技審議會各領域下之推動小組提供,審查結果副知本會科 技處。 (二) 實地查核: 1.本會各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依前點第二款完成選項後,指 派適當人員分別擔任領隊及聯絡人,邀請政風、會計、科技管 理等單位,並得視實地查核需求邀請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 關(單位),組成實地查核小組。 2.實地查核小組聯絡人應通知受查計畫執行機關(單位)依查核重 點提出計畫執行檢討報告(如附件二) ,並由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就檢討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及討論事項。 3.實地查核小組聯絡人應於當年度九月底前,擇期規劃安排實地 查核行程(如附件三),並通知受查計畫執行機關(單位)及實地 查核小組成員。 4.受查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於實地查核日指派計畫主持人或代 表,就計畫檢討報告重點內容及討論事項簡報,並陪同實地查 核小組赴現場解說。 5.實地查核小組成員於現場得參考實地查核表(如附件四)填寫查 核項目,並依查核結果製作紀錄。 七、查核重點如下: (一) 一般查核: 1.期中、期末評核基準達成情形。 2.期中、期末評核基準以外之計畫說明書執行情形。 (二) 實地查核: 1.計畫有無按計畫說明書核定本內容執行及執行情形。 2.計畫執行有關軟硬體設備(施)之購(建)置情形。 3.計畫執行困難及落後原因。 4.前期計畫成果有無妥善管理。 5.計畫經費支用情形是否妥適。 6.計畫執行是否涉及違約情事。 7.其他。 八、查核後處理,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一般查核: 綱要計畫主持機關(單位)彙整審查委員期中、期末審查意見,作 成計畫期中、期末評核建議予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參考。 計畫主辦機關(單位) 依期中、期末評核建議簽報機關首長(單位 主管)決定期中、期末評核結果,並副知本會科技處。 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期中、期末評核建議決定評核不通過者, 應就未達目標及評核基準之計畫,請計畫執行機關(單位)限期改 善,並由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辦理複審,如複審不通過者,計畫 主辦機關(單位)應辦理計畫終止。 自辦計畫終止者,由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收回該計畫經費;委辦 、補(捐)助計畫終止者,應依契約辦理計畫變更或終止,並依情 節輕重追回未用、不當使用之款項,或停止受理該計畫主持人申 請及參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之所有計畫一至五年。 (二) 實地查核: 1.由實地查核小組領隊督導聯絡人彙整實地查核表,於實地查核 結束後兩週內,請計畫主辦專家至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完成實地 查核報告第一部分之填報(如附件五),經送領隊確認及各單位 主管或所屬機關(單位)主管簽核後,以書面通知受查計畫執行 機關(單位),就查核結果建議事項,於一週內填報實地查核報 告第二部分,並回覆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委辦及補(捐)助計 畫之實地查核結果應副知本會會計室、政風室及科技處。 2.各受查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實地查核報告之查核結果,切 實督導改善計畫之執行,定期追蹤改善情形,並列入期末評核 重點。 3.委辦及補(捐)助計畫之實地查核報告,經各機關(單位)認定計 畫執行困難、有重大缺失者,應依契約辦理計畫變更或終止, 並依情節輕重追回未用、或不當使用之款項,或停止受理該計 畫主持人申請及參與本會之所有計畫一至五年。 自辦計畫經本會科技處實地查核認定計畫執行困難、有重大缺 失者,應與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共同召開會議檢討,經會議決 定該計畫變更或終止,並將研究人員執行情形納入年終考評參 考。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