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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動物防檢疫
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0825號 公告
公(發)布日期 2015/1/20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如附件1),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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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