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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漁業
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21022號 令
公(發)布日期 2012/4/6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漁船違規拖網作業及從事未經核准漁業處分基準
中文內容 違規事項 處分裁罰基準 法令規定 領有拖網漁業執照漁船,進入禁漁區內從事拖網作業。 一、處漁業人(以下簡稱船主)及船長各新臺幣3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分如下:  (一) 未依執檢人員指示停船或起網受檢者,處船長新臺幣4萬元罰鍰、處船主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二) 辱罵、威脅執法人員等行為者,處船長新臺幣5萬元罰鍰、處船主新臺幣3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三、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個案,得予加重處分。 違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第44條第4款公告之「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按同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分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從事珊瑚漁業。 一、查獲正從事珊瑚漁撈作業且有珊瑚漁獲者。 二、查獲船上設置有珊瑚漁具,且有珊瑚漁獲,並經查證確有在海上從事捕撈珊瑚作業者。 三、查獲正從事珊瑚漁撈作業,惟無珊瑚漁獲者。 四、查獲船上設置有珊瑚漁具,無珊瑚漁獲,並經查證確有在海上從事捕撈珊瑚作業者。 一、第一或第二項違規行為,處船主及船長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11萬元罰鍰,並得沒入其採捕之珊瑚漁獲及漁具。 二、第三或第四項違規行為,處船主船長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得沒入其珊瑚漁具。 三、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個案,得予加重處分。 一、船主違反漁政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9條規定,在漁業執照所加註之限制條件,按同法第65條第1款暨第68條規定,處分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漁獲物及漁具。 二、船長違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漁業法第65條第8款規定,處分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經營(從事)未經核准之漁業種類(指拖網、刺網、燈火、延繩釣、潛水器等漁業)。 一、處漁業人(以下簡稱船主)及船長各新臺幣3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分如下:  (一) 未依執檢人員指示停船或起網受檢者,處船長新臺幣4萬元罰鍰、處船主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二) 辱罵、威脅執法人員等行為者,處船長新臺幣5萬元罰鍰、處船主新臺幣3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三、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個案,得予加重處分。 一、船主違反漁政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9條規定,在漁業執照所加註之限制條件,按同法第65條第1款暨第68條規定,處分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漁獲物及漁具。 二、船長違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漁業法第65條第8款規定,處分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