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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
指標分類 股東權益之維護
評鑑指標 公司章程是否規定董事/監察人選舉全面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指標說明 一、為健全公司經營體質,保障投資大眾權益,我國公司法納入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惟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非強制規定,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章程中載明候選人提名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3)應協助股東有效參與公司重要的治理決策,如:董事的提名和選舉;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另外經濟部函釋揭示,按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度者,應載明於章程…」。準此,公司如採董事選舉提名制度,即應於章程中明確載明,尚不可選擇採用,即不得如來函載明為:「本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同法第216條之1有關監察人選舉提名制度,亦同此意旨辦理。(經濟部94.8.12經商字第09402115470號函);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2條及第44條規定,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事/監察人。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採累積投票制、全額連記法、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及當選資料彙總表,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議事手冊(含公司章程),為評鑑資訊依據。
題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