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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
指標分類 股東權益之維護
評鑑指標 公司有董事/監察人選舉案時,是否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公告全體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機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
指標說明 一、配合我國公司法推動董監選舉提名制度,除鼓勵公司於章程訂定採提名制度外,亦應配合法規辦理相關程序,以保障股東平等原則,擴大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1)股東應充分、及時地取得關於股東大會召開的日期、地點、議程以及將於股東會上決議議案的全部資訊;OECD原則III(A)(4)應消除跨國行使表決權障礙;公司法第192條之1,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公司於受評年度無董事選舉案時,本題不適用。
題型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