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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2
指標分類 股東權益之維護
評鑑指標 受評年度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持股設定質押比率平均是否未逾50%?
指標說明 一、我國公司法對於公司董事質押股份數額超過持有股份二分之一時,對其表決權設有限制,且證交所財務重點專區對於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率達九成以上者要求揭露,考量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質押比例過高恐影響公司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D)若因資本結構或其他安排,使特定股東獲得不約當於其持股比例之控制權,應予以揭露;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監察人則依第227條準用;另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第4點。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董監事股權異動統計彙總表\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質權設定彙總表之公司最近年度董事與監察人與大股東整體12個月平均之持股設定質押比率,為評鑑資訊來源。
題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