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編號 19
指標分類 股東平等對待
評鑑指標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小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且受理期間不少於十日?
指標說明 一、為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保障小股東提案權。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2)在合理的範圍內,股東應被賦予向董事會提出問題的機會,包括與年度外部審計有關的問題,應有機會增加股東大會議程中的議題並提出議案;III(A)同類同級的所有股東都應享有同等待遇。我國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及股利\股東常會(臨時會)公告\召開股東常(臨時)會及受益人大會(94.5.5後之上市櫃/興櫃公司),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股東行使提案權彙總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題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