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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5
指標分類 股東平等對待
評鑑指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是否依法定期間申報?
指標說明 一、為瞭解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是否皆依法申報持股轉讓,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B)應禁止內線交易及濫用權力的自我交易(self-dealing);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 三、本指標以金管會證期局之「股權股務裁罰案件」公告,為評鑑資訊依據。
題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