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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7
指標分類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評鑑指標 公司是否設置符合規定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是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少於3人,且至少1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指標說明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會監督功能,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1)對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任務,董事會應考慮指派人數足夠且能做出獨立判斷的非執行董事。像這類重要的責任有:確保財務和非財務報告的誠實性、審議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名董事會成員、重要經理人和董事會的薪酬;OECD原則VI(E)(2)當董事會的委員會成立後,其授權、人員組成和工作程式,應由董事會做出充分的界定和揭露;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2項。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設立功能性委員會,為評鑑資訊依據。
題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