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編號 52
指標分類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評鑑指標 公司之稽核主管/總稽核是否列席董事會並提出內部稽核業務報告,且將稽核報告(含追蹤報告)依規交付或通知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
指標說明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及16條規定,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如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內部稽核人員除應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及19條、保險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及20條、證券期貨業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及17條規定辦理。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題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