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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55
指標分類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評鑑指標 公司是否依風險評估結果並將主要稽核項目(含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列為年度稽核計畫?
指標說明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公司至少應將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第8條第3項所列項目、資通安全檢查以及第7條規定之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交易循環,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上市上櫃公司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另證券期貨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4條第2至5項將相關稽核項目列為年度稽核計畫。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因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控、銀行及保險業主要係依其業務風險特性訂定其內部稽核計畫,故本項金融及保險業不適用。
題型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