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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0
指標分類 資訊透明度
評鑑指標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主要股東名單,包含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指標說明 一、為確保公司股權結構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3)資訊揭露應包括主要股權結構及投票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另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載事項準則第11條、銀行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9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較大以及可以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題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