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各項召集類別對象及差異

類別 意義 區分 召集對象 召集時機 召集時限 服勤範圍 召集方式
60816154 動員召集 為適應國防軍事需要或應付緊急事變,將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精神力,由平時狀態轉變為戰時或非常事變狀態 1.納編三軍擴編動員後備部隊及指名申請之專業編實動員之後備軍人。 2.納編常、後備部隊之戰耗補充人員。 「動員召集令正本」平時由各警察分局存管,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總統頒布「動員令」生效,由勤區警員送達應召員收執,持往動員部隊報到。另於年度直前對納編動員計畫要員,郵遞「動員召集令副本」,預告納編動員符號、部隊番號及報到地點,俾利運用大眾傳播媒體下達動員令後,應召員可逕往部隊報到,加速動員編成速度。
60816155 臨時召集 支援或彌補動員召集之不足暨適應軍事、警備及平衡兵役義務需要。 1.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2.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3.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 4.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 1.平時現役補缺:由國防部依兵員需求辦理。 2.停役原因消滅:因病、案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 3.戰時人員補充: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核定實施。 4.軍事警備需要: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60816156 教育召集 培養國軍後備潛力,增進後備軍人軍事素養與戰鬥技能,以適應動員戰備需要,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以納編三軍擴編動員後備部隊及指名申請之專業編實動員之後備軍人為主。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60816157 勤務召集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召集補充兵或後備軍人,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1.輔助軍事勤務召集。 2.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召集。 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1.輔助軍事勤務召集: (1)搶修勤務: A.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B.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C.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2) 運輸勤務: A.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B.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2.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勤務召集: 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60816158 點閱召集 校正列管資料,嚴密後備管理,檢驗充用要員狀況,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每年1次,每次以1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在不影響戰備任務及兼顧便民之考量下,改以「通訊資檢」方式實施,區分「郵遞資料核校」、「電話查訪」與「現地訪查」3階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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