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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動員召集 |
意義 | 為適應國防軍事需要或應付緊急事變,將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精神力,由平時狀態轉變為戰時或非常事變狀態 |
區分 | |
召集對象 | 1.納編三軍擴編動員後備部隊及指名申請之專業編實動員之後備軍人。 2.納編常、後備部隊之戰耗補充人員。 |
召集時機 | 「動員召集令正本」平時由各警察分局存管,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總統頒布「動員令」生效,由勤區警員送達應召員收執,持往動員部隊報到。另於年度直前對納編動員計畫要員,郵遞「動員召集令副本」,預告納編動員符號、部隊番號及報到地點,俾利運用大眾傳播媒體下達動員令後,應召員可逕往部隊報到,加速動員編成速度。 |
召集時限 | |
服勤範圍 | |
召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