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序號 1
名稱 台鳳
不法行為期日 86-87
財報不實類型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操縱股價類型 1
內線交易類型 1
其他類型
刑事被告 1
董監
會計師
承銷商
其他被告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185,169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204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89.12
刑事進度 89.01.31檢察官起訴。 92.05.01台北地院宣判,被告黃宗宏、陳台盛、劉家宏、史金生有罪,被告黃任中、馬忠芳、陳克威無罪。 93.09.15高院宣判,黃宗宏等仍以違反證交法155條判決有罪。 93.10.01對於部分被告附民上訴最高法院。 95.03.09最高法院宣判,原判決關於黃宗宏等11名被告部分均撤銷,發回高院。 98.04.30、98.06.11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黃宗宏等仍以違反證交法第155條判決有罪。 98.06.30高等法院關於馬忠芳部分更一審判決有罪,黃宗宏等人就高院更一審有罪之部分上訴最高法院。 100.02.17最高法院判決再度發回高院更審。 102.08.30高等法院更二審宣判,黃宗宏等仍以違反證交法第155條判決有罪。
民事庭繫屬 92.05
民事進度 89.12.08附民起訴。 92.05.01台北地院裁定黃宗宏等刑事有罪部分移送民事庭。 93.10.1就二審無罪部分代投資人上訴最高法院。 98.6.30高等法院就馬忠芳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 100.05.31高院宣判,被告馬忠芳應負賠償責任。 101.04.25被告馬忠芳部分,最高法院發回高院審理。 102.09.04被告陳文吉部分,北院判決駁回附民請求。 103.02.25高院開庭(馬忠芳部分)(候核辦)。 105.08.03地院開庭(黃宗宏等)(預)。
民事起訴法院 北地
刑事地院案號 89訴302
刑事高院案號 92金上重訴5 95金上更一2 100金上重更二7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95台上1220 100台上775 104台上2617
民事地院案號 100金21(黃宗宏等)
民事高院案號 98重上更一115(馬忠芳) 101重上更(二)56(馬忠芳)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1台上502(馬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