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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umn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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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2 |
名稱 | 博達二 |
不法行為期日 | 88-93 |
財報不實類型 | 1 |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 1 |
操縱股價類型 | |
內線交易類型 | |
其他類型 | |
刑事被告 | 1 |
董監 | 1 |
會計師 | 1 |
承銷商 | 1 |
其他被告 | 銀行 |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 5,402,929 |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 10,008 |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 93.12 |
刑事進度 | 93.10.22起訴。 94.12.12地院宣判,葉素菲等18人有罪,葉素菲有期徒刑14年,併科1.8億罰金,其餘被告分處6個月至4年不等。 98.02.25高院宣判,葉素菲等18人有罪,葉素菲有期徒刑14年,併科1.8億罰金,其餘被告分處3個月至4年不等。 98.11.19最高法院宣判,葉素菲等6人上訴駁回,葉孟川等3人撤銷發回。 100.09.06高院更一審宣判,葉孟川等3人均無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 101.04.12最高法院宣判,葉孟川及陳源森部分撤銷發回,高檢署對黃駿青上訴駁回。 103.03.04高院更二審宣判,葉孟川處有期徒刑3年2月。 104.06.04最高法院宣判,葉孟川及陳源森上訴駁回。 |
民事庭繫屬 | 93.12 |
民事進度 | 93.12.07向士林地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97.03.11地院宣判,博達公司、葉素菲、葉孟屏、彭進坤、徐清雄、謝世芳、夏雋隆、林聖賢、林世隆、葉懿慧、賴哲賢、葉孟川等應就其責任期間負損害賠償責任。 97.04.28聲明上訴。 100.07.15地院開庭宣判(30)(久津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104.12.15高院宣判,原判決命博達公司、葉素菲連帶給付超過53.97億餘元本息部分撤銷,另鄭淑敏應就其責任期間與其他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兩造其餘上訴均駁回。 105.01.19聲明上訴。 |
民事起訴法院 | 士地 |
刑事地院案號 | 93金重訴3 |
刑事高院案號 | 95金上重訴4 98金上重更一57 101金上重更二9 |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 98台上6782 101台上1777 104台上1614 |
民事地院案號 | 93金3號 |
民事高院案號 | 97金上6 |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