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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umn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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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12 |
名稱 | 嘉食化 |
不法行為期日 | 88-95 |
財報不實類型 | 1 |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 |
操縱股價類型 | |
內線交易類型 | |
其他類型 | |
刑事被告 | 1 |
董監 | 1 |
會計師 | 1 |
承銷商 | |
其他被告 | |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 64,472 |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 482 |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 96.08 |
刑事進度 | 96.03.06起訴。 97.12.31地院宣判主要不法行為人均遭判決有罪。 98.03.23檢察官就部分被告上訴高等法院。 100.10.31高等法院宣判。 102.08.14最高法院宣判(部分確定、部分發回)。 104.04.30高院更一審開庭。 104.08.14高院更一審宣判(部分有罪、部分無罪)。 |
民事庭繫屬 | 96.08 |
民事進度 | 96.08.30向台北地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103.01.03台北地院裁定駁回本中心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訴。 103.01.06台北地院裁定被告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103.01.08開庭(14)(候核辦)。 103.01.14為台北地院裁定駁回本中心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訴,提起抗告。 103.04.02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本中心對被告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訴所提之抗告。 103.04.14為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本中心對被告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提起再抗告。 103.04.18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本中心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訴所提之抗告。 103.09.25最高法院廢棄高等法院駁回本中心對被告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訴之裁定,發回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103.11.17高等法院裁定廢棄台北地院駁回本中心對被告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訴之裁定。 104.03.16台北地院裁定被告欣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及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104.06.25開庭(18)。 104.08.05宣判,王又曾、王金世英、王令一、王令台、王令僑、王令楣、王令可、欣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騰昌、王業恢、王又曾基金會、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章道蘭、高義應、長森興業、諶清、林春枝、單思達、鼎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應負賠償責任,駁回部分請求及金額。 104.09.07向高等法院聲明上訴。 |
民事起訴法院 | 北院 |
刑事地院案號 | 96矚重訴2、96矚重訴3、97金重訴2、 97金訴1 |
刑事高院案號 | 98矚上重訴23、102金上重更(一)16 |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 102台上3250 |
民事地院案號 | 96金22 |
民事高院案號 | |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