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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7
名稱 東森媒體
不法行為期日 95
財報不實類型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操縱股價類型
內線交易類型
其他類型 1
刑事被告 1
董監
會計師
承銷商
其他被告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300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51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97.06
刑事進度 96.08.13起訴。 97.12.31一審判決被告王令麟有罪,其餘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均無罪。 100.10.31高院宣判,維持一審判決被告王令麟有罪,其餘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均無罪確定。 102.08.14最高法院宣判,被告王令麟有罪確定。
民事庭繫屬 97.12
民事進度 97.06.11向台北地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97.12.31台北地院刑事庭裁定將王令麟等3名被告之訴訟移送民事庭;另以刑事無罪為由,駁回本中心對童家慶等4人之附帶民事訴訟。 98.02.13針對刑事庭駁回本中心附民部分上訴高等法院。 100.10.31刑事庭宣判,駁回本中心附帶民事訴訟。 100.11.18針對高院刑事庭駁回本中心附民部分上訴最高法院。 101.03.12宣判,被告王令麟需對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東森得易購、百夯等2公司以程序不合法遭駁回。 101.03.22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被告東森得易購、百夯公司部分)。 101.03.26上訴高等法院(被告王令麟部分)。 101.08.10高院裁定駁回抗告(被告東森得易購、百夯公司部分)。 101.08.28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被告東森得易購、百夯公司部分)。 101.10.24收最高法院裁定,原裁定及台北地院裁定均廢棄(被告東森得易購、百夯公司部分) 102.08.14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被告童家慶等4人)。 102.10.09地院開庭(被告東森得易購等) (6)。 102.11.04地院宣判(被告東森得易購等),駁回本中心之訴。 102.11.26上訴高等法院(被告東森得易購、百夯公司部分)。 103.07.08高院宣判,被告王令麟應對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03.07.31上訴最高法院(被告王令麟部分)。 103.10.07高院宣判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百夯公司應對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03.11.03上訴最高法院(被告東森得易購、百夯公司部分)。 104.08.06最高法院宣判,本中心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105.04.12高院開庭(3)(候核辦) 105.04.12合意停止訴訟(105.4.12-105.8.11)。
民事起訴法院 北地
刑事地院案號 96矚重訴3號
刑事高院案號 98矚上重訴23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2台上3250
民事地院案號 99金11 101金更一1
民事高院案號 101金上12 102金上11 104金上更(一)4 104金上更(一)5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4台上1483 104台上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