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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5
名稱 新竹商銀
不法行為期日 95
財報不實類型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操縱股價類型
內線交易類型 1
其他類型
刑事被告 1
董監
會計師
承銷商
其他被告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212,422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399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98.02
刑事進度 97.05.23起訴。 100.09.01宣判,被告陳明昕、江垂勇、吳重興、關弘鈞、蘇郁嵐、林清和有罪,被告陳明昕、江垂勇、吳重興有罪確定;詹尚德及林志猛無罪。 100.09.14聲請檢察官上訴。 101.11.30高院宣判,關弘鈞、蘇郁嵐、林清和有罪,詹尚德無罪。 103.9.11最高法院刑事庭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 105.03.08開庭。 105.5.24更一審宣判,蘇郁嵐有罪,林清和無罪。
民事庭繫屬 98.02
民事進度 98.02.13向台北地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原訂100.01.19宣判,法院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100.04.20開庭(8)。 100.06.10宣判,被告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吳重興及林清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其餘被告詹尚德等人之訴駁回。 100.07.05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100.10.26台北地院將案件移送高等法院審理。 101.07.03高院開庭(5)。 101.07.17宣判,除確定部分外,被上訴人蔣國樑、陳明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其餘被上訴人林清和等人之上訴駁回。 101.08.13就敗訴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102.01.25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高院更審。 103.09.11宣判,再開言詞辯論。 103.12.25高院宣判,被上訴人蔣國樑、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林清和應負賠償責任,另駁回對被上訴人陳明昕、江垂勇之上訴及被上訴人關弘鈞之部分上訴。 105.1.14 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詹尚德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上訴人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林清和、關心、關愛、關義、蔣雅淇、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蘇郁嵐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林清和、關心、關愛、關義、蔣雅淇、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蘇郁嵐負擔。 105.7.15更二審開庭(預)。
民事起訴法院 北地
刑事地院案號 97金重訴6(鴻)
刑事高院案號 100金上重59(敬) 103金上重更(一)14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3台上3220
民事地院案號 99金5 (護)
民事高院案號 100金上35(天) 102金上更一2(千) 105金上更(二)2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2台上123 105台上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