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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3
名稱 名鐘(內線)
不法行為期日 97
財報不實類型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操縱股價類型
內線交易類型 1
其他類型
刑事被告 1
董監
會計師
承銷商
其他被告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55,861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78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98.09
刑事進度 98.03.06起訴。 99.11.12宣判,周健生、江秀玲、有罪,陳昌福無罪,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 102.12.25宣判周健生、江秀玲改判無罪,並維持陳昌福、陳信銘一審無罪判決。檢察官已就周健生、江秀玲無罪部分上訴三審。 103.06.25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05.02.25宣判,周健生、江秀玲改判內線交易有罪。
民事庭繫屬
民事進度 98.09.23向板橋地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99.11.26法院宣判陳昌福、陳信銘無罪,駁回本中心附民訴訟,本中心於99.12.08聲明上訴;其餘附民訴訟(周健生、江秀玲)移民事庭審理。 102.12.25高院宣判陳昌福、陳信銘無罪,並駁回本中心對陳昌福及陳信銘附民上訴。 103.1.9就附民敗訴上訴最高法院,因陳昌福、陳信銘無罪確定,故附民上訴不合法遭駁回而確定。 103.01.24板橋地院民事庭宣判(周健生、江秀玲),原告之訴駁回。 103.3.3上訴高院。 105.03.22開庭(10)。 105.04.12宣判,本中心部分勝訴。
民事起訴法院 板地
刑事地院案號 98金訴4
刑事高院案號 100金上訴6 103重金上更(一)2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3台上2093
民事地院案號 100金2
民事高院案號 103金上8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