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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6
名稱 宏達科
不法行為期日 91-93
財報不實類型 1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操縱股價類型 1
內線交易類型
其他類型
刑事被告 1
董監 1
會計師 1
承銷商
其他被告 銀行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542,671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1,134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95.04
刑事進度 操縱股價部分: 95.02.15地院宣判,歐明榮有期徒刑1年4月;蘇名宇、林開永、余敏華通緝中。 95.06.06高院宣判,駁回歐明榮上訴。 96.06.14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96.12.11高院更一審宣判,歐明榮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佰萬元。減為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99.03.04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00.03.09高院更二審宣判,歐明榮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減為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50萬元。 100.06.02最高法院宣判,歐明榮上訴駁回。 財報不實部分: 98.02.09台北地檢署起訴,地院審理中。 102.05.31台北地院宣判,劉鐵山、曾學煌、王麗芬、楊宥榆等人有罪。 103.09.24高院宣判,劉鐵山、曾學煌、王麗芬等人有罪。 104.07.23最高法院宣判,駁回劉鐵山、曾學煌上訴。
民事庭繫屬 95.04
民事進度 95.04.24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 102.10.18法院裁定再開辯論。 103.10.09開庭(32)。 103.10.09宣判,(1)財報不實部分:被告蘇名宇、曾學煌、劉鐵山與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文江、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潘婉玲、張壽彭、陳淑媛、李偉賢、楊錦洲、蕭智芬、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萬蕙茹、鍾自強、李訓鈞、陳德榮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餘之訴駁回。(2)操縱股價部分:被告蘇名宇、林開永、余敏華應負賠償責任。 103.10.28財報不實部分,向高等法院聲明上訴。 104.1.30操縱股價部分,一審民事判決確定,並於104.7.23向法院聲請終局執行。 105.07.08高等法院開庭(11)。
民事起訴法院 北地
刑事地院案號 操縱:94訴620 財報:98金重訴5
刑事高院案號 操縱: 95上訴957 96上更(一)426 99重金上更(二)5 財報: 102金上重訴29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操縱: 96台上3166 99台上1257 100台上2965
民事地院案號 95金18
民事高院案號 103金上17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