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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umn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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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7 |
名稱 | 宏傳 |
不法行為期日 | 93 |
財報不實類型 | 1 |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 1 |
操縱股價類型 | |
內線交易類型 | |
其他類型 | |
刑事被告 | 1 |
董監 | 1 |
會計師 | 1 |
承銷商 | 1 |
其他被告 | |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 111,776 |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 236 |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 95.02 |
刑事進度 | 94.06.16起訴。 97.09.11地院宣判,陳財福等7人有罪,分處6-9月有期徒刑。 97.10.17地院宣判,林文震有期徒刑6月。 99.01.26宣判,被告廖連信、郭峻賢均被判處有罪。 原定100.08.30宣判,法院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101.07.10高院宣判,廖連信有罪。 101.12.17最高法院判決關於廖連信違反證交法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其餘部分駁回。 103.01.07更一審中撤回上訴。 |
民事庭繫屬 | 95.02 |
民事進度 | 95.02.15向台北地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100.07.29一審宣判,被告宏傳電子公司、翁兩傳、翁麗玲、廖連信、郭竣賢、翁蔡專、江燈旺、陳仲鎮、林敏政、金昌民及林志隆應負賠償責任,對其餘被告之訴駁回。 100.08.23除董事李淑芬、監察人蘇海蓉外,對其餘敗訴部分上訴。 103.04.15高院宣判,原審判決江燈旺、陳仲鎮、林敏政應負賠償責任,及金昌民、林志隆應負賠償責任各超過1,807萬5,655元部分均廢棄,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分別與金昌民、林志隆負連帶給負責任。 103.05.12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 104.09.09最高法院判決原審駁回對董監事劉傳人等6人之請求,及原審關於會計師金昌民、林志隆、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認定均撤銷,發回高院;對公開說明書不實部分之上訴則遭判決駁回。 105.6.15高院更一審開庭(4)(預)。 |
民事起訴法院 | 北地 |
刑事地院案號 | 94重訴51 |
刑事高院案號 | 99金上重訴32 101金上重更(一)25 |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 101台上6415 |
民事地院案號 | 95金10 |
民事高院案號 | 101金上5 104金上更一6 |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 104台上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