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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7
名稱 宏傳
不法行為期日 93
財報不實類型 1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1
操縱股價類型
內線交易類型
其他類型
刑事被告 1
董監 1
會計師 1
承銷商 1
其他被告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111,776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236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95.02
刑事進度 94.06.16起訴。 97.09.11地院宣判,陳財福等7人有罪,分處6-9月有期徒刑。 97.10.17地院宣判,林文震有期徒刑6月。 99.01.26宣判,被告廖連信、郭峻賢均被判處有罪。 原定100.08.30宣判,法院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101.07.10高院宣判,廖連信有罪。 101.12.17最高法院判決關於廖連信違反證交法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其餘部分駁回。 103.01.07更一審中撤回上訴。
民事庭繫屬 95.02
民事進度 95.02.15向台北地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100.07.29一審宣判,被告宏傳電子公司、翁兩傳、翁麗玲、廖連信、郭竣賢、翁蔡專、江燈旺、陳仲鎮、林敏政、金昌民及林志隆應負賠償責任,對其餘被告之訴駁回。 100.08.23除董事李淑芬、監察人蘇海蓉外,對其餘敗訴部分上訴。 103.04.15高院宣判,原審判決江燈旺、陳仲鎮、林敏政應負賠償責任,及金昌民、林志隆應負賠償責任各超過1,807萬5,655元部分均廢棄,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分別與金昌民、林志隆負連帶給負責任。 103.05.12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 104.09.09最高法院判決原審駁回對董監事劉傳人等6人之請求,及原審關於會計師金昌民、林志隆、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認定均撤銷,發回高院;對公開說明書不實部分之上訴則遭判決駁回。 105.6.15高院更一審開庭(4)(預)。
民事起訴法院 北地
刑事地院案號 94重訴51
刑事高院案號 99金上重訴32 101金上重更(一)25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1台上6415
民事地院案號 95金10
民事高院案號 101金上5 104金上更一6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4台上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