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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8
名稱 銳普
不法行為期日 94
財報不實類型 1
公開明書不實類型
操縱股價類型
內線交易類型
其他類型
刑事被告 1
董監 1
會計師
承銷商
其他被告
目前(或最後)訴訟上請求金額單位:新台幣仟元 186,573
目前訴訟上授權(或委任)人數 217
本中心提起民事訴訟 95.12
刑事進度 94.12.12起訴。 96.10.31地院宣判,陳貴全無罪,詹定邦等人有罪。 98.01.23高院宣判,陳貴全、詹定邦、巫國正、廖晁榕、謝淑莉等人有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至10年不等,黃耀南、鍾閔丞無罪。 99.01.21最高法院宣判,陳貴全等5人部份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 100.06.29高院更一審宣判,詹定邦﹑巫國正、廖晁榕、謝淑莉均有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至9年6月不等;檢察官對一審無罪被告陳貴全之上訴駁回,陳貴全無罪確定。 101.10.05最高法院宣判,詹定邦等4人部分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 102.06.19高院更二審宣判,詹定邦、巫國正、廖晁榕、謝淑莉等均有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至9年不等。 103.10.23最高法院宣判,詹定邦等4人部分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 105.01.14高院更三審開庭。
民事庭繫屬 95.12
民事進度 95.12.05向板橋地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98.09.25地院宣判,陳貴全、詹定邦、巫國正、廖晁榕、陳俊旭、呂梁棋及謝淑莉等應負賠償責任。 98.10.21上訴高等法院。 100.12.27高院宣判,銳普公司、董事長陳貴全及其他刑事有罪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101.01.20聲明上訴。 101.12.13最高法院判決,就高院駁回本中心上訴部分廢棄發回。並駁回陳貴全上訴。 103.09.02高院更一審(12)宣判,陸金正應與陳貴全、銳普公司、詹定邦等連帶賠償,蔡永祿、賴耀宗、許德暐應於各應賠償金額範圍內與上開人等連帶賠償,本中心其餘上訴駁回。 103.10對造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 104.12.30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發回高院。 105.06.01高院更二審開庭(3)(預)。
民事起訴法院 板地
刑事地院案號 94金重訴6
刑事高院案號 97金上重訴3 99金上重更一1 101金上重更二18 103金上重更三15
刑事最高法院案號 99台上361 101台上5145 103台上3705
民事地院案號 95金3
民事高院案號 98金上9 102金上更一1 105金上更二1
民事最高法院案號 101台上2037 104台上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