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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別 全民健保
服務對象(投保車種) 第一類被保險人: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及編制內聘雇人員及其眷屬。 第四類被保險人:軍事院校受訓學生(軍費生)、義務役軍人、無依軍眷、在卹遺眷、軍事訓練人員。
給付單位
檢附資料 1、轉入: A、初任官人令、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上均為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B、被保險人之眷屬年滿廿歲仍在學或畢業、退伍一年內無職業者:學生證或畢業證書、退伍令。 C、投保(轉入)申報表。 D、原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2、轉出: 免附佐證資料。 3、退保: A、死亡者,檢附除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在監、所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檢附法院判決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上均為影本)。 B、退保申報表。 4、復保: A、保險對象入境後戶籍謄本。 B、返國命令或入境證明、護照全份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上均為影本(失蹤者,檢具登載失蹤註記之戶籍謄本)。  C、復保申報表。 5、續保: A、證明文件: (A)在學證明(學生證)、(B)或受禁治產宣告證明、(C)或殘障手冊、(D)或重大傷病證明、(E)或退伍令、(F)或畢業證明書、(G)保險對象國民身分證 (以上均為影本) 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B、續保申報表。 6、停保: A、保險對象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上均為影本)或戶籍謄本。 B、出國命令或出境證明、護照全份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上均為影本(失蹤者,檢具登載失蹤註記之戶籍謄本)。 C、停保申報表。 7、資料變更: A、保險對象身分證明文件(以上均為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變更所需之證明文件。 B、投保資料變更事項申報表。
承辦單位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科
保險範圍
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