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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免召基準 應召員結婚或歸寧日期訂於召集期間內者
檢具證件 喜帖或里(村)鄰長證明書,結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