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免召之各項基準及檢具之證件

項目 免召基準 檢具證件
60813677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訃文,或里(村)鄰長證明書
60813678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應召員結婚或歸寧日期訂於召集期間內者 喜帖或里(村)鄰長證明書,結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
60813679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1.妻子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二 週者。 2.在召集期間內,妻子分娩、流產未滿 二週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影印本
60813680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傷病殘,須在召集期間內照顧者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60813681 第三款: 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並須提出經外交部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60813682 第四款: 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正值開會期中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 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60813683 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政府派赴國外之人員 派遣單位之證明文件
60813684 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奉派參加國際性會議之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 派遣單位之證明文件
60813685 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1.已出境之後備軍人,確定無法於召集 前返國者。 2.已完成出境申請手續後備軍人,其出 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並經確定者。 切結書、授權書或保證書,並於解召後一個月內,檢具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證明文件
60813686 第六款: 航行國外之船員 ,正在航行中者 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之證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則應檢具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
60813687 第六款: 航行國外之船員 ,正在航行中者 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60813688 第七款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0813689 第七款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感訓處分、留置或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 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60813690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接獲召集令之前,因事赴外島地區,其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三天內報到 外島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
60813691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因遭受水災、火災、風災、地震、颱風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致交通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三天內到達 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
60813692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因遭受水災、火災、風災、地震、颱風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家庭財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經調查屬實者 里(村)鄰長證明書
60813693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1.兄弟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 本次召集。 2.兄弟僅二人,已有一人應徵召在營或 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全戶戶籍謄本及協議證明書
60813694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人撫養,且家境貧困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 全戶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及低收入戶相關證明
60813695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 ,如未參加是項訓練或講習,將導致其喪失就業機會者。 施訓單位證明文件及課程實施表。私人機構講習訓練,須檢具私人機構訓練( 講習)計畫、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後二週內,檢具結(完)訓證明
60813696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 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於考試後一週內,檢具到考證明
60813697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聘任之輔導幹部,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務者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本年度任用命令
60813698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參加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 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 )立毒品戒治機關之證明文件
60813699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得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處理 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經地區後備指揮部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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