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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 |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訃文,或里(村)鄰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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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
應召員結婚或歸寧日期訂於召集期間內者 |
喜帖或里(村)鄰長證明書,結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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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
1.妻子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二
週者。
2.在召集期間內,妻子分娩、流產未滿
二週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 |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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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
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傷病殘,須在召集期間內照顧者 |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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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
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並須提出經外交部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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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
正值開會期中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 |
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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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
政府派赴國外之人員 |
派遣單位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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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
奉派參加國際性會議之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 |
派遣單位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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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
1.已出境之後備軍人,確定無法於召集
前返國者。
2.已完成出境申請手續後備軍人,其出
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並經確定者。 |
切結書、授權書或保證書,並於解召後一個月內,檢具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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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航行國外之船員
,正在航行中者 |
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
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之證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則應檢具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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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航行國外之船員
,正在航行中者 |
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
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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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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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感訓處分、留置或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 |
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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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接獲召集令之前,因事赴外島地區,其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三天內報到 |
外島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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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因遭受水災、火災、風災、地震、颱風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致交通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三天內到達 |
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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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因遭受水災、火災、風災、地震、颱風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家庭財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經調查屬實者 |
里(村)鄰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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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1.兄弟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
本次召集。
2.兄弟僅二人,已有一人應徵召在營或
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
全戶戶籍謄本及協議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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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人撫養,且家境貧困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 |
全戶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及低收入戶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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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
,如未參加是項訓練或講習,將導致其喪失就業機會者。 |
施訓單位證明文件及課程實施表。私人機構講習訓練,須檢具私人機構訓練(
講習)計畫、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後二週內,檢具結(完)訓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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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 |
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於考試後一週內,檢具到考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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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聘任之輔導幹部,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務者 |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本年度任用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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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參加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 |
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
)立毒品戒治機關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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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得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處理 |
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經地區後備指揮部調查屬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