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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免召基準 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人撫養,且家境貧困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
檢具證件 全戶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及低收入戶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