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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免召基準 1.妻子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二 週者。 2.在召集期間內,妻子分娩、流產未滿 二週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
檢具證件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