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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眷屬水電優待
服務對象 持有現、備役軍眷身分證之家屬及持有撫卹令之在卹遺族、除役傷殘官兵
檢附資料 1、現役: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備役: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在卹遺族、除役傷殘官兵:國防部撫卹令。2、戶口名簿正本。3、上月繳費收據。4、申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
辦理單位 當地自來水、電力公司營業處所
其他說明 1、持有現、備役軍眷身分證者,可檢附相關資料,逕赴當地自來水、電力公司營業處所辦理。 2、用電優待: (1)現役:每月用電在300度以下部分,按電力機構奉准電價之五折計收;逾301度部分,全 價計收。優待以一處為限,但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若其配偶與父母分住兩處,始得分別申請優 待(兩戶為限)。 (2)退俸:限優待一戶,每月用電260度以內半價, 超過261度以上部分全價計收。 3、用水優待: (1)現役:每月用水在20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20度部分,全價計。優待以一處為限,但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若 其配偶與父母分住兩處,始得分別申請優待(兩戶為限)。 (2)退俸:每月用水在20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20度部分,不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