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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 軍眷生育補助 |
服務對象 | 現役志願役官士兵之眷屬 |
檢附資料 | 1、戶籍資料。 2、申請人印章。 |
辦理單位 | 官兵服務單位 |
其他說明 | 1、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當事人服務單位向財勤 單位提出申辦。 2、補助當事人(子女出生當月)本俸二個月。 3、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4、懷胎五個月以上,死胎、流產或出生後死亡之胎 兒,憑接生醫院之證明,申請生育補助,未滿五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