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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現行給付項目
診療項目代碼 | 中文項目名稱 | 英文項目名稱 | 健保支付點數 | 價格參考起日 | 價格參考迄日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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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2916 | 00158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四十人次以下部分(≦40)(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555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17 | 00159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四十人次以下部分(≦40)(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530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18 | 00160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2.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四十人次,但在六十人次以下部分(41-60)(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475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19 | 00161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2.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四十人次,但在六十人次以下部分(41-60)(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450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0 | 00162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六十人次,但在八十人次以下部分(61-80)(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415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1 | 00163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六十人次,但在八十人次以下部分(61-80)(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390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2 | 00164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4.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八十人次,但在一五0人次以下(81-150) (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325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3 | 00165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4.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八十人次,但在一五0人次以下(81-150)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 | 300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4 | 00166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5.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一五0人次部分(>150)(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30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5 | 00167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5.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一五0人次部分(>150)(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28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6 | 00168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50) | 55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7 | 00169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50) | 53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28 | 00170A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1.就診人次在合理量內: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505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29 | 00171A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1.就診人次在合理量內: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483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0 | 00172B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2.地區醫院 (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505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1 | 00173B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2.地區醫院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483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2 | 00174B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4.金門馬祖以外之山地離島地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505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3 | 00175B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4.金門馬祖以外之山地離島地區(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483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4 | 00176B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5.金門馬祖地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526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5 | 00177B |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5.金門馬祖地區:(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505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6 | 00178B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1.醫院(2)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332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7 | 00179B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1.醫院(4)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310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8 | 00180B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1.醫院(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550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39 | 00181B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1.醫院(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528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0 | 00182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2)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369 | 2009/1/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1 | 00183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4)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348 | 2009/1/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2 | 00184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569 | 2009/1/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3 | 00185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548 | 2009/1/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4 | 00186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超過四十五人次部分(>45)(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164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5 | 00187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超過四十五人次部分(>45)(2)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218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6 | 00188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超過四十五人次部分(>45)(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164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7 | 00189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超過四十五人次部分(>45)(4)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196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8 | 00190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超過四十五人次部分(>45)(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436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49 | 00191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超過四十五人次部分(>45)(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414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50 | 00201B |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 檢傷分類第一級 | 1652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檢傷分類依衛生福利部規定。2.地區醫院得就本項費用與01015C急診診察費擇一申報,惟採行後一年始得變更。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內含護理費比率為32.04%。6.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 | |
59972951 | 00202B |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 檢傷分類第二級 | 901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檢傷分類依衛生福利部規定。2.地區醫院得就本項費用與01015C急診診察費擇一申報,惟採行後一年始得變更。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內含護理費比率為32.04%。6.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 | |
59972952 | 00203B |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 檢傷分類第三級 | 606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檢傷分類依衛生福利部規定。2.地區醫院得就本項費用與01015C急診診察費擇一申報,惟採行後一年始得變更。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內含護理費比率為32.04%。6.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 | |
59972953 | 00204B |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檢傷分類第四級 | 449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檢傷分類依衛生福利部規定。2.地區醫院得就本項費用與01015C急診診察費擇一申報,惟採行後一年始得變更。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內含護理費比率為32.04%。6.地區醫院得依表定點數加成19%。7.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 | |
59972954 | 00205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51-70) | 22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55 | 00206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2)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51-70) | 27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56 | 00207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51-70) | 22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57 | 00208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4)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51-70) | 25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58 | 00209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51-70) | 47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59 | 00210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51-70) | 45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0 | 00211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71-150) | 16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1 | 00212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2)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71-150) | 21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2 | 00213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71-150) | 16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3 | 00214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4)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71-150) | 19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4 | 00215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71-150) | 41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5 | 00216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71-150) | 39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