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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現行給付項目
診療項目代碼 | 中文項目名稱 | 英文項目名稱 | 健保支付點數 | 價格參考起日 | 價格參考迄日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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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2966 | 00217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150) | 9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7 | 00218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2)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150) | 14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8 | 00219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 9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69 | 00220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4)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 12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70 | 00221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150) | 345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71 | 00222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 320 | 2009/1/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72 | 00223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人次以下部分(1-2)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31-40人次) | 250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73 | 00224C |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人次以下部分(3-2)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31-40人次) | 250 | 2015/2/1 | 2910/12/31 |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
59972974 | 00225B |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檢傷分類第五級 | 390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檢傷分類依衛生福利部規定。2.地區醫院得就本項費用與01015C急診診察費擇一申報,惟採行後一年始得變更。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內含護理費比率為32.04%。6.地區醫院得依表定點數加成19%。7.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 | |
59972975 | 00301C | 中度特定身心障礙(非精神疾病)者診察費 | 420 | 2015/1/1 | 2910/12/31 | 註:限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適用對象之牙醫醫療服務申報。 | |
59972976 | 00302C | 中度以上精神疾病患者診察費 | 320 | 2015/1/1 | 2910/12/31 | 註:1.限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適用對象之牙醫醫療服務申報。2.限精神病及精神分裂之患者。 | |
59972977 | 00303C | 輕度特定身心障礙者(非精神疾病)及失能老人診察費 | 320 | 2015/1/1 | 2910/12/31 | 註:限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適用對象之牙醫醫療服務申報。 | |
59972978 | 00304C | 身心障礙者轉出醫療院所至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院所之轉診費用 | 200 | 2016/4/1 | 2910/12/31 | 註:1.交付病人牙醫醫療院所轉診單(附表3.3.4),且病歷應記載。2.提供病人或家屬相關諮詢及轉出病歷摘要(不包含X光片)。 | |
59972979 | 1 | 第1次兒童衛教指導費(可搭配第1次兒童預防保健申報) | 100 | 2014/11/1 | 2910/12/31 | 於出生至2個月;提供嬰兒哺餵、嬰幼兒猝死症候群預防、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 |
59972980 | 01015C | 急診診察費 | 521 | 2016/4/1 | 2910/12/31 | 1.急診定義及適用範圍如附表2.1.1。2.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46-73點。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 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地區醫院得依表定點數加成19%。6.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改限基層院所及地區醫院申報 | |
59972981 | 01018B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1.醫院(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280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82 | 01019B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1.醫院(1)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自行調劑 | 280 | 2016/4/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83 | 01021C | 精神科急診診察費 | 550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急診定義及範圍如附表2.1.1。2.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48-67點。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 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兒童加成項目。 | |
59972984 | 01023C | 高危險早產兒特別門診診察費 | 425 | 2016/4/1 | 2910/12/31 | 1.限出生時2000公克以下的早產兒於二歲前之特別門診追蹤治療,並限由小兒科專科醫師親自施行。2.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6-47點。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85 | 01024C |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山地離島地區醫師巡迴醫療費(半天) | 1090 | 2016/4/1 | 2910/12/31 |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 |
59972986 | 01027C |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山地離島地區護理人員巡迴醫療費(半天) | 872 | 2016/4/1 | 2910/12/31 |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 |
59972987 | 01028C |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支援二、三、四級離島無醫師地區醫療費(一天) | 2180 | 2016/4/1 | 2910/12/31 |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 |
59972988 | 01030D | 助產所產後檢查 | 320 | 2013/6/1 | 2910/12/31 | 1.內容包括:產道恢復檢查、避孕指導、德國麻疹預防注射之諮商及指導。2.原助產所接生之個案,每人每次產後一個月內得申報四次到宅產後檢查服務,各次產後檢查服務內容如支付標準規定。 | |
59972989 | 01031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318 | 2009/1/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90 | 01032C |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318 | 2009/1/1 | 2910/12/31 |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 |
59972991 | 01033C |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山地離島地區藥事人員巡迴醫療費(半天) | 872 | 2016/4/1 | 2910/12/31 |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 |
59972992 | 01040C |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664 | 2016/4/1 | 2910/12/31 |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 |
59972993 | 01050C |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療費-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710 | 2002/1/1 | 2910/12/31 |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 |
59972994 | 01060C |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664 | 2016/4/1 | 2910/12/31 |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 |
59972995 | 01070C |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 660 | 2002/1/1 | 2910/12/31 |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 |
59972996 | 01075C | 職業性醫學科診斷性會談費 | 1031 | 2013/6/1 | 2910/12/31 | 一、限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行。二、經確診為職業病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案件。三、須填寫勞工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並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簽名,留存病歷備查。四、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初診及三次以內複診之診察費,調整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之二倍,惟於申報本項會談費當次,不再加倍。 | |
59972997 | 01076B | 尿中無機砷檢查 | 1200 | 2014/1/1 | 2910/12/31 | 「尿中無機砷檢查」值需呈現「尿中無機砷總量」檢驗值(即三價砷、五價砷、MMA、DMA、肌酸酐之檢驗值合計數) | |
59972998 | 01080C |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調劑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 1110 | 2002/1/1 | 2910/12/31 |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 |
59972999 | 01090C |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調劑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週劑 | 1060 | 2002/1/1 | 2910/12/31 |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 |
59973000 | 01188C | 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初診加給診察費 | 30 | 2013/12/31 | 2910/12/31 | 配合支付標準2-1-1門診診察費調整,修訂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診察費支付代碼表,刪除牙醫兩字。 | |
59973001 | 01271C | 環口全景X光初診診察 | 600 | 2014/2/1 | 2910/12/31 | 註:1.係指病患在該院所從未執行本項初診診察或三年以上未就診,且該病患基於醫師之專業判斷,有施行環口全景X光初診診察之需要,醫師得於主訴處理完畢後擇適當時機執行。2.申報時應檢附Panoramic radiography環口全景X光片攝影。3.同次診察內34001C~34004C之X光費用不再另外給付。4.病歷中除應記載缺牙部位、牙冠牙橋與阻生齒外,應記載X光片呈現之診斷與發現。5.三年限申報一次,申報本項一年內不得申報01272C及01273C。 | |
59973002 | 01272C | 年度初診X光檢查 | 600 | 2010/1/1 | 2910/12/31 | 註:1.係指病患間隔一年以上未就診或二年以上未執行本項,且經醫師專業判斷疑有鄰接面齲齒或疑似牙周炎者,醫師得於主訴處理完畢後擇適當時機執行。2.申報時應檢附雙側咬翼片Bite-Wing(後牙) +至少2張根尖周X光攝影(前牙)或至少4張根尖周X光片(不同部位,後牙優先)3.同次診察內34001C~34004C之X光費用不再另外給付。4.病歷中除應記載缺牙部位、牙冠牙橋與阻生齒以及鄰接面齲齒齒位及部位外,應記載X光片呈現之診斷與發現。5.申報本項一年內不得申報01271C及01273C。 | |
59973003 | 01273C | 高齲齒罹患率族群年度初診X光片檢查 | 600 | 2010/1/1 | 2910/12/31 | 註:1.適應症係指一年以上未執行本項,且符合高齲齒罹患率的族群者,經醫師專業判斷有執行初診X光檢查需要者,醫師可於病患之主訴處理完畢後擇適當時機執行。2.申報時應檢附雙側咬翼片Bite-Wing(後牙)+至少2張根尖周X光攝影(前牙)。3.高齲齒罹患率的族群為…(文長無法填列請詳支付標準)4.同次診察內34001C~34004C之X光費用不再另外給付。5.病歷中除應記載缺牙部位、牙冠牙橋與阻生齒以及鄰接面齲齒齒位及部位外,應記載X光片呈現之診斷與發現。6.申報本項一年內不得申報01271C及01272C。 | |
59973004 | 2 | 第2次兒童衛教指導費(可搭配第2次兒童預防保健申報) | 100 | 2014/11/1 | 2910/12/31 | 於2個月至4個月;提供嬰兒餵食與口腔清潔、嬰幼兒猝死症候群預防、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 |
59973005 | 02005B | 住院會診費 | 409 | 2016/4/1 | 2910/12/31 | 1.本項會診費,除急診期間外,每一保險對象每次住院最多限申報五次。2.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以申報一次為限。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06 | 02006K | 一般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393 | 2016/4/1 | 2910/12/31 | 1.經濟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比照申報。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07 | 02007A | 一般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371 | 2016/4/1 | 2910/12/31 | 1.經濟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比照申報。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08 | 02008B | 一般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334 | 2016/4/1 | 2910/12/31 | 1.經濟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比照申報。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09 | 02010B | 燒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673 | 2016/4/1 | 2910/12/31 | 註:本項兒童加成方式:病人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一百二十;年齡在六個月至二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九十;年齡在二歲至六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八十。 | |
59973010 | 02011K | 加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897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中心及骨髓移植隔離病床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11 | 02012A | 加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806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中心及骨髓移植隔離病床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12 | 02013B | 加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716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中心及骨髓移植隔離病床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13 | 02014K | 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415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核醫病床得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14 | 02015A | 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388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核醫病床得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 |
59973015 | 02016B | 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 342 | 2016/4/1 | 2910/12/31 | 註:1.核醫病床得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