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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1000017
問題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簡介
答覆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規定自九十五年起開始適用,公報中明定金融商品原則上應採公平價值評價,並對避險會計之適用及會計處理作更嚴謹規範,其中有關金融商品(含衍生性商品)按公平價值評價而產生之利益及損失均可認列之規定,與現行短期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下只認列損失不認列利益、衍生性商品只須?露不須入帳等規定有重大差異。 二、 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一)公平價值會計: 企業首先應將金融商品產生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即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等三大類。公平價值會計之基本精神為金融商品(含衍生及非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若有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應按公平價值評價,因公平價值變動而產生之損失或利益,應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金融商品若無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按成本或利息法攤攤銷後成本衡量,但須認列價值減損損失。 (二)避險會計: 1、避險係指定一個或多個避險工具,以避險工具公平價值之變動抵銷被避險項目全部或部分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三十四號公報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皆可被指定為避險工具,而非衍生性之金融資產或負債,因部分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例如債券投資),並非均具有抵銷效果,因此原則禁止指定非衍生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作為避險工具,惟公司若指定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規避外幣匯率變動風險時,不在此限。 2、公司須符合三十四號公報所規定之全部條件,方可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其會計處理特色係以互抵之方式,認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改變所產生之損益影響數,並依避險目的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三、因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目前尚在修正中,第三十四號公報將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修正,預計於九十四年九月發布修正。
建立時間 2007/1/27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