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民意信箱FAQ之問題與答覆

編號 問題 答覆 建立時間 問題種類
60002898 200701000001 金管會公布非法催收檢舉專線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業者加強催收手段之自律及保護消費者合理權益,業成立非法催收檢舉專線(02-89689722)。民眾與銀行往來若發現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受委託之催收公司,有以暴力、恐嚇、脅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逕向金管會檢舉。 金管會於接獲檢舉電話時,若檢舉情節涉及不法,除將移請治安機關偵辦外,並將請相關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查明據報,如確有實證,金管會將禁止金融機構嗣後再將不良債權出售予涉案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禁止再將催收業務委託予涉案之催收公司。 2007/1/27 其他類
60002899 200701000008 金融改革是否造成銀行緊縮中小企業信用? 一、銀行逾放比率越高,不景氣時之放款降低幅度越大: (一)銀行局前曾調查分析,若將本國銀行按逾放比率區分為5%以下、介於5%至10%、高於10%三個群組,91年較90年之放款減少幅度分別為0.86%、2.32%及3.76%;若以90年底與89年底相較,前二群組放款均為正成長,逾放比率高於10%之群組放款則反呈減少。 (二)銀行逾放偏高,將影響其承貸意願及資金仲介功能,反倒不利企業融資之取得。 二、推動金融改革是堅定不移的施政目標,並已獲致具體成果: (一)我國金融體系自80年代以來面臨獲利下降、逾放升高等問題,金融改革有迫切之必要性,外國信評機構亦將改革成敗作為調整我國信評等級之重要參據。 (二)本國銀行逾放比率於91年第1季達到最高峰之8.04%,加計應予觀察放款後之廣義逾放比率為11.74%;持續推動金融改革後,狹義及廣義逾放比率均已降至5%以下。 (三)長期而言,惟有落實金融改革,健全銀行經營體質,方能有效發揮金融中介功能,使中小企業融資管道更順暢。 2007/1/27 銀行金控類
60002900 200701000017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簡介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規定自九十五年起開始適用,公報中明定金融商品原則上應採公平價值評價,並對避險會計之適用及會計處理作更嚴謹規範,其中有關金融商品(含衍生性商品)按公平價值評價而產生之利益及損失均可認列之規定,與現行短期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下只認列損失不認列利益、衍生性商品只須?露不須入帳等規定有重大差異。 二、 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一)公平價值會計: 企業首先應將金融商品產生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即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等三大類。公平價值會計之基本精神為金融商品(含衍生及非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若有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應按公平價值評價,因公平價值變動而產生之損失或利益,應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金融商品若無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按成本或利息法攤攤銷後成本衡量,但須認列價值減損損失。 (二)避險會計: 1、避險係指定一個或多個避險工具,以避險工具公平價值之變動抵銷被避險項目全部或部分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三十四號公報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皆可被指定為避險工具,而非衍生性之金融資產或負債,因部分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例如債券投資),並非均具有抵銷效果,因此原則禁止指定非衍生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作為避險工具,惟公司若指定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規避外幣匯率變動風險時,不在此限。 2、公司須符合三十四號公報所規定之全部條件,方可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其會計處理特色係以互抵之方式,認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改變所產生之損益影響數,並依避險目的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三、因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目前尚在修正中,第三十四號公報將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修正,預計於九十四年九月發布修正。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60002901 200701000018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簡介 一、為提升財務報表透明度並與國際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於93年7月1訂定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規範內容係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存在,即應將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續後年度資產價值如有回升,除商譽外,亦可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二、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1.辨認可能減損之資產 (1)資產可能發生減損之跡象,可包括兩種資訊來源,第一、外來資訊,包括資產市場價值大幅下跌、產業經營環境產生不利之重大變動、市場要求之報酬率提高及企業股價小於其淨資產帳面價值等;第二、內部資訊,包括資產有實體毀損或過時之證據、資產使用之範圍或方式有不利之重大變動及內部報告所顯示資產之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期等。 (2)至於商譽則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每年應定期做減損測試。 2.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企業在辨認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時,應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管理當局如何監督企業之營運(例如依生產線、經營業務、個別區域或其他方式),或管理當局如何作成繼續經營或處分企業資產及營運之決策。 3.衡量資產可回收金額 淨公平價值及使用價值兩者取高者→可回收金額;淨公平價值=資產售價-處分成本,使用價值=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4.折現率:原則上係採下列二者之一: (1)類似資產於當時市場交易所隱含之報酬率。 (2)其他企業若僅持有與受評資產具類似服務潛能及風險之資產,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5.損失迴轉 (1)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2)商譽以外之資產,損失迴轉上限=不考慮減損損失情況下,資產按原折舊或攤銷方法計提後之帳面價值。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60002902 200701000019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簡介 一、因應企業經營模式逐漸集團化及國際化,並加速國內會計原則與國際融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酌國際會計準則,檢討修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以反映集團整體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財務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於93年12月9日發布修訂,本次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4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亦得提前適用。 二、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一)合併對象:不以公司組織為限,含括創投組織、共同基金、信託基金或其他類似個體。(第8段) (二)編製範圍:不以持股控制為限,納入合併報表之範圍包括具實質控制力或潛在具有控制力之子公司。(第16、17段) (三)合併程序: 1、取得子公司年度:修訂前財會準則規定,年度中取得子公司多數股權者,合併損益表中對子公司經營成果得以下列二種方式之ㄧ處理:(1)視為期初取得子公司,在綜合損益總額下扣除取得多數股權日前子公司損益,或(2)僅列示取得日後子公司之經營成果;而修訂後規定母公司應於取得子公司控制能力之日起,開始將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報表,即修訂前(2)之處理方式。(第26段) 2、喪失子公司年度:修訂前財會準則規定喪失子公司多數股權年度,得不編製合併損益表;而修訂後規定喪失子公司控制能力之年度,應自喪失子公司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其損益編入合併報表,故喪失控制能力之年度仍應編合併損益表。(第26段) (四)少數股權表達: 1、資產負債表:修訂前少數股權可選擇列為「負債」或「股東權益」項下;而修訂後則規定少數股權應列為「股東權益」項下。(第42段) 2、損益表:修訂前損益表主係表達合併損益(扣除少數股權損益後之結果);修訂後損益表則係表達合併總損益(含少數股權損益之結果)。(第43段) (五)首次適用年度: 1、修訂前公報規定,如母子公司會計年度未相距超過三個月,則子公司無需另依母公司會計年度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惟依修訂後公報規定,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故在首次適用年度,若母子公司會計期間不同者,其合併報表涵括子公司之期間可能長於一年。(第23段) 2、屬於報表主體變動部分,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第46段) (六)揭露事項之規範: 1、主要配合國際準則公報規定納入實質控制之子公司而增訂母子公司間實質關係本質、形式具有控制關係但未構成控制之原因等。(第44段(3)、(4)) 2、首次適用年度報表主體變動部分無需重編以前年度合併報表,惟應附註揭露母公司與首次適用年度編入合併報表,而以前年度未追溯重編併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於以前年度相互間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按修訂後公報合併報表附註要求揭露之有關事項。(第46段(2))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60002903 200703000001 電子報 請教要如何取消訂閱的電子報? 本會全球資訊網所免費提供之電子報,每封電子報上方皆提供「取消訂閱電子報」功能,直接點選後即可取消訂閱。 2007/3/20 其他類
60002904 200703000002 請問金管會組織設計原則 請問金管會組織設計原則為何? 其定位與一般的行政機關有何不同呢? 又主委算是政治任命的政務官嗎? 一、查本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維持金融穩定發展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本會;復查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六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次查同法第9條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二、本會組織設計原則依上開組織法規定,係屬委員制性質,為合議制之行政機關。 2007/3/22 其他類
60002905 200704000001 公告訊息查詢 請問貴單位公告訊息查詢系統中,法令或相關訊息發布的日期與上公告訊息系統日期間存有落差,例如某一法令函釋公告發布日期為3/30,但是當日並未能於公告訊息查詢系統中顯示,需等到4/1或3/31才能查詢到,若有此一現象,請問當user再做查詢時應該將日期搜尋的範圍擴大到幾天才能避免漏掉一些重要的公告,謝謝 有關詢問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中法令或相關訊息發布的日期與上公告訊息系統日期間存有落差問題,係為內部同仁於網站上稿作業前須待公告訊息公文奉核後才能進行,因此有時會晚1至2天,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2007/4/14 其他類
60002906 200705000001 請問金管會暑假期間有否提供大學生實習的機會 本會以往於暑假期間係會依照各單位所提需求,辦理各大專院校學生至本會工讀服務,惟上開工讀方案應不屬於大學實習性質。至於本(96)年度是否循例辦理工讀服務,本會刻正視經費狀況及業務需要檢討研議中,如確定舉辦,相關消息並將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頁(網址:http://www.fsc.gov.tw/)。 2007/5/8 其他類
60002907 200705000002 信件處理時程 若為檢舉或申訴案件之信件.請問處理時程約為多久? 本會對於電子民意信箱之陳情案件均依「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辦理,另依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2007/5/9 其他類
60002908 200706000001 公司行號如何申請電子公文 對於公司接收 貴會之公文除紙本外,是否可以申請電子公文?申請程序及承辦單位為何? 有關您詢問公司行號如何申請電子公文,以取代原接收紙本公文的方式,您僅須完成申請程序及系統安裝,即可接收電子公文。申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首先是必須申請工商憑證IC卡(註一),接下來再到「金融市場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網站(註二)下載用戶申請表,填妥後依表中所示傳真,將有專人通知您審核結果,申請通過後即可進行系統安裝程序。 因為以上不同的程序是由不同的管理單位承辦,未來在申請或使用過程中,若有其它疑問,請參考「常見問題(註三)」,亦歡迎以下列方式連絡: 《客服專線》0800-065488 , 04-22065488 《駐點人員-服務專線》02-23485175 《客服信箱》service@sysview.com.tw 隨信檢附簡易圖示說明,當可協助您順利進行。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啟 註一:網址http://moeaca.nat.gov.tw/ 註二: 網址http://eweb.tse.com.tw/ 註三: 網址http://eweb.tse.com.tw/faq/FAQ.htm 2007/6/20 其他類
60002909 20070600000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何?訓練機構之課程是否可列入內部稽核申報進修時數? 一、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9218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8513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7522號令及本會95年2月6日金管證稽字第0950103610號函規定,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二、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方可列為進修時數,至是否屬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請洽各專業訓練機構。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60002910 200706000003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惟歸檔是否得以「電子檔」保存?如公司無建立書面,紙本型式的內控制度是否有罰則?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前揭「書面」之規定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復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故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保存得依前開法令以電子文件為之。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60002911 200706000004 內部稽核主管之具備條件及其是否須具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 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另稽核主管係該單位主管,故其除應具備綜理內部稽核業務能力外,仍應符合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有關內部稽核人員適任資格條件及進修時數之規定。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60002912 200706000005 公開發行公司之稽核主管是否可以兼任公司發言人? 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故稽核主管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60002913 200706000006 稽核主管應列席每一次之董事會,是否包括非定期性之董事會?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6條規定,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包括內部稽核業務報告,至於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稽核主管是否列席報告及稽核主管報告內容,非法所明定,允屬公司內部之自治事項。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60002914 200706000007 興櫃股票之交易撮合方式,為何不能與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相同? 按興櫃股票市場成立目的之一,在於解決過去投資人對已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多有透過非法盤商仲介交易,容易衍生交易糾紛及違法詐騙的情況。興櫃市場使其得以透過合法證券商仲介及公開銷售,並降低投資人之投資風險。惟因興櫃股票並無獲利能力、設立年限、資本額及股權分散等登錄條件限制,其登錄門檻甚低,不同於上市(櫃)股票之嚴格要求。基於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風險較高之特性,為過濾申請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具備相當之品質,並保護市場投資人,爰參採美國有關佈告欄股票市場做法,實施推薦證券商制度,加重推薦證券商的責任,要求負責推薦公司登錄的推薦證券商,應提出財務業務檢查表及認購一定興櫃股票部位,並擔任所推薦興櫃股票議價交易之市場報價、成交及交割的一方,而不沿用上市(櫃)公司股票由電腦自動成交機制,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市場有所區隔。 2007/6/23 證券期貨類
60002915 200706000008 依現行法令規定,發行人因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得先發放股票,嗣後再每季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上述發行新股在未申請變更登記前,其會計處理應為何?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股本係股東對發行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公司在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請求轉換或員工認股權證之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如先發放股票,得暫列「預收股本」科目,嗣向經濟部申請登記時再轉列為股本。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16 200706000009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關於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規定,所稱金融資產是否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規定,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上述所稱金融資產,係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9段所定義之金融資產,非僅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17 200706000010 關於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3款規定之大陸投資資訊附表,應如何填列? 一、大陸投資資訊附表中「大陸被投資公司」一欄,其範圍包括透過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具控制能力(包括持股控制及實質控制)之子公司(包括國內或第三地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者。 二、大陸投資資訊附表第5欄「本期期初自臺灣匯出累計投資金額」,係指自臺灣實際匯出之資金,附表下方「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乙欄,係指本公司之投資限額。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18 200706000011 公司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時,如遇非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附表格式六「股東權益變動表」所列項目者,應如何處理? 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附表格式六「股東權益變動表」列示項目說明僅為列舉性質,公司得依實際狀況予以增刪。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19 200706000012 公司對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已轉列其他應收款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公告申報?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提董事會通過? 公司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即視為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事;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並依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提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20 200706000013 依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於判斷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如係透過BVI子公司轉貸境外其他子公司,計算對該境外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時是否須將轉貸金額計入? 一、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係指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所列情形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故所稱子公司係指受母公司控制之企業個體,涵蓋一般所稱之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 二、所詢問題,於計算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反映至最終實質資金貸與對象,即於計算對境外子公司之資金貸與餘額時亦應將間接轉貸金額計入,舉例說明如下: 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為一紙上公司)300萬美元,BVI子公司再轉貸境外子公司甲及乙各150萬美元,另A公司直接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 (一)計算BVI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300萬美元計入。 (二)計算甲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除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計入外,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甲公司150萬美元亦應計入。 (三)計算乙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乙公司150萬美元計入。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21 200706000014 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是否須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4條規定,本準則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融資背書保證、關稅背書保證及其他背書保證,其中融資背書保證亦包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所詢 貴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如非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者,應非本準則第4條所稱之背書保證,毋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22 200706000015 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以協助其取得金融機構之借款額度,應以他公司實際動用借款金額或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 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機構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時即發生背書保證之法律行為效力,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以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申報。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23 200706000016 請說明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何?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背書保證餘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標準,說明如下: (一)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辦理公告申報。本段係考量公司對單一企業之整體風險,故須再就公司對該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帳面餘額及資金貸與餘額,併同評估,若符合該段規定標準者,即應公告申報。 (二)依該條文後段規定,當公司依前段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背書保證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再辦理公告申報。係指公司依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又增加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達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時,即應再辦理公告申報。 (三)如已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嗣後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減少致已低於前段公告申報標準,後續餘額如再增加時,公司應重新檢視是否達到前段公告申報標準,而非僅檢視是否達到後段公告申報標準。 二、公司應隨時檢視其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是否已達該條文前段及後段應公告申報之標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違反者本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24 200706000017 C公司為A公司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之孫公司,今A公司為C公司背書保證, A公司於計算對C公司背書保證是否達到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應公告申報標準時,該款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係指A公司直接投資C公司金額或B公司投資C公司之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長期投資」餘額,係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中直接及間接投資轉投資事業帳列長期投資餘額而言,是以A公司雖未直接投資C公司,惟係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於計算處理準則第25條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仍應就B公司帳上對C公司長期投資餘額按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予以計算。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60002925 200706000018 1.貴國是否規定上市公司須於新聞日報上公告其年度及每季之財務報告? Do the disclosure rules in your country require the listed public companies to publish its annual & quarterly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the Daily News Papers? (Yes / 1.無此規定。NO. 2.是。Yes. 3.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其財務報告檢送至證基會及證券商公會,俾供投資人至其圖書館查閱。 The public companies should submit their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stitute (SFI) and Securities Dealers’ Association (SDA), and the investors can acquire these information in the library of SFI and SDA.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60002926 200706000019 外國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欲辦理私下轉讓時除了證券交易稅單外,是否另須檢附投審會核准賣出的函才可辦理過戶? 如外國人係將所持有未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轉讓,係屬長期股權投資之移轉,非屬本局業務,請逕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財政部賦稅署。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60002927 200706000020 外國投資機構或自然人來台可否承作R/P交易?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條之規定,得投資政府債券(含債券附買回交易,亦即Repo)、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60002928 200706000021 詢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基於避險需要,得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期貨交易之規定。 僑外人在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已改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期貨交易相關規定辦理。惟僑外人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新臺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仍受「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資金運用比例限制之規範,即僑外人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及從事前揭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本會95年3月23日金管證八字第0950001424號令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2月26日台財證八字第0920000781號令)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60002929 200706000022 民眾檢舉俗稱「空中交易」之地下期貨,此種非法交易流程通常係透過傳單、網站或熟人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由客戶依上開資料所載電話聯絡,並傳真身分證影本及銀行存款帳戶資料予違法業者辦理開戶,經審核通過後,客戶被告知入金帳戶;客戶入金後,依據違法業者提供之下單代號以電話下單,約定以委託後一定時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某上市商品(主要為臺股指數期貨)之價格為委託價位,客戶輸贏以該商品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每日收盤後以 一、地下期貨可能之行為態樣及所涉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 (一)按期貨交易法第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及同法第45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臺股指數期貨契約等商品交易,如係提供交易人從事交易並予以撮合者,係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辦理前開交易之結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二)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擅自以前開商品為標的,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開戶 、受託、執行及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之相對方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經紀商或期貨自營商業務。 (三)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而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係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四)查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有發現期貨不法交易行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地址:10652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或司法檢調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地址:1100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檢舉。 2007/6/28 證券期貨類
60002930 200707000001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因合併而成為消滅公司者,原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處理方式。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因合併而成為消滅公司者,原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處理方式(包括銷除或由存續公司承受等),除應於合併契約中載明,亦應取得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之同意。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1 200707000002 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並已發行,得否變更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認股條件。 有關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並已發行,得否變更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認股條件乙節,依本局網站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疑義問答補篇(二)說明,除為適用本會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應依該問答補篇(二)規定之程序辦理外,餘不宜變更。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2 200707000003 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是否包括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 所詢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是否包括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乙節,按依本局(原證期會)91年10月28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5444號函釋示,員工認股權憑證認之股權人,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及第7號規定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公司;惟我國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士來台投資,故員工認股權憑證尚不宜發給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3 200707000004 上市(櫃)公司於96年度股東常會預計新增公司章程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得低於市價發行,是否應有自97年1月1日適用之字樣?又上市公司於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可行? 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6條之1條文修正案業於96年3月3日發布,自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公司章程修正及股東會提案時程之適法性乙節, 依據經濟部9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602408440號函,公司如於96年股東會修正章程並依本會法令訂定適用日期,另於97年股東會提案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不可。 二、至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乙節,依據前揭經濟部函,「…復按本部60年7月14日商27951號函釋略以:『關於公司章程之修訂,在不違反法令之範圍內,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是以,公司如於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法尚無不合。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4 200707000005 強制公開收購規範情形?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20%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強制公開收購制度。 (二)依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強制公開收 購情形: 1、與同辦法第3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2、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3、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4、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取得股份。 5、依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三)另公開收購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5 200707000006 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買回庫藏股應適用之相關規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並依規定期限內辦理轉讓或變更登記,故前揭證券交易法及所授權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買回辦法」)係以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為規範對象,並就該等公司買回其股份之程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等明確規範。 (二)至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買回其股份,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規範,以及建議為保障投資人比照「買回辦法」訂定相關規範等,均涉及公司法規定範疇,應洽詢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三)另「買回辦法」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庫藏股問答集彙整版」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6 200707000007 上市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因受主管機關限制而無法上市買賣,則該增資新股可否進行場外交易。 依據財政部92年9月12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40028號函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39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上市買賣之股票因不得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市場買賣,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之規定」。故符合上述規定之增資股票,可進行場外交易。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7 200707000008 內部人及公司申報持股異動情形,發生錯誤時,是否得以更正,不予處罰之疑義?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在使投資大眾及本會能瞭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以健全證券市場機能及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因此,內部人及公司除應按時申報外,並應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否則課予內部人申報持股異動義務之規定將形同虛設,難達該法條之規範目的,且該條立法目的亦與內部人賣出持股獲利多寡無涉。 (二)次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須處罰。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惟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違反第22條之2、第25條,處新臺幣24萬至240萬元,且查無其他法律得免除處罰之規定時,本會就內部人及公司故意或過失違反申報義務之行為,並無不處罰之裁量權限或給予更正之法律依據。 (三)另「內部人股權申報」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8 200707000009 計算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時,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所持有之私募股票,得否作為分戶保管之標的? (一)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所持有之私募股票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並併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 (二)另「董事及監察人法定持股成數」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問答集」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39 200707000010 何謂空白委託?如違反前揭規定,其委託書效力為何? 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該股東於交付股東會委託書時,除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並應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另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違反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40 200707000011 依委託書規則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時,是否須扣除無表決權股數? 按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據此,委託書規則所稱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41 200707000012 任何人大量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申報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ㄧ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事項要點)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1%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又依上開申報事項要點第2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相關申報書表及填表說明,可至本局網站之「申請案件表格下載」專區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42 200707000013 是否上市股票始有歸入權之適用?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及第62條第3項規定,包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均有歸入權之適用。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43 200707000014 「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在股份交付信託時及嗣後變動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該交付信託股份若係由內部人為運用指示,再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則交付信託時並非「賣出」,不會被配對計算歸入利益;而該等交付信託股份於六個月內由內部人指示受託人賣出者,則有歸入權之適用。 2007/7/3 證券期貨類
60002944 200707000060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受全民健保給付,是否全民健保之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可向汽車強制保險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受害人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得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60002945 200707000063 消費者或是民眾如果在以上的場所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該如何處理? 一、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電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防止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四)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任意拋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二、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之賠償項目 (一)對第三人之急救費用。 (二)保險公司同意之和解賠償金,或法院確定判決之賠償金。保險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另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生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此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及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二)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且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者。 四、一般民眾此時對業主有賠償請求權,因此應提供相關文件(如醫療費用單據等),以供業主向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60002946 200707000067 一般來說,各種事故的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如何索賠?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一般民眾於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應負責任之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二、相關文件例如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門診費用單據等。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60002947 200707000073 保險公司如果發生問題怎麼辦?可不可以要求存款保險補助? (一)所有行業都有經營不善倒閉的可能,保險公司也不例外。但是基本上保險與其他金融行業一樣,都受到主管機關的高度監理,目前保險法令也有相關的預警及介入機制,所以保險公司經營發生問題而倒閉的情形並不容易發生。 (二)目前的存款保險主要是針對銀行,並不包括保險公司。但是依據保險法規定,所有保險業者均須提撥保險安定基金(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目前約有新台幣80餘億,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則約有20餘億),而安定基金一個主要的用途就是對於失卻清償能力的保險公司,在一定的限額範圍內墊付保戶的給付請求,所以保險公司發生問題時,保戶可以由安定基金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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