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編號 200706000022
問題 民眾檢舉俗稱「空中交易」之地下期貨,此種非法交易流程通常係透過傳單、網站或熟人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由客戶依上開資料所載電話聯絡,並傳真身分證影本及銀行存款帳戶資料予違法業者辦理開戶,經審核通過後,客戶被告知入金帳戶;客戶入金後,依據違法業者提供之下單代號以電話下單,約定以委託後一定時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某上市商品(主要為臺股指數期貨)之價格為委託價位,客戶輸贏以該商品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每日收盤後以
答覆 一、地下期貨可能之行為態樣及所涉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 (一)按期貨交易法第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及同法第45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臺股指數期貨契約等商品交易,如係提供交易人從事交易並予以撮合者,係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辦理前開交易之結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二)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擅自以前開商品為標的,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開戶 、受託、執行及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之相對方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經紀商或期貨自營商業務。 (三)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而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係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四)查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有發現期貨不法交易行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地址:10652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或司法檢調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地址:1100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檢舉。
建立時間 2007/6/28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