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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706000012 |
問題 | 公司對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已轉列其他應收款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公告申報?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提董事會通過? |
答覆 | 公司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即視為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事;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並依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提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建立時間 | 2007/6/26 |
問題種類 | 證券期貨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