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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6000008
問題 依現行法令規定,發行人因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得先發放股票,嗣後再每季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上述發行新股在未申請變更登記前,其會計處理應為何?
答覆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股本係股東對發行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公司在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請求轉換或員工認股權證之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如先發放股票,得暫列「預收股本」科目,嗣向經濟部申請登記時再轉列為股本。
建立時間 2007/6/26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