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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6000020
問題 外國投資機構或自然人來台可否承作R/P交易?
答覆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條之規定,得投資政府債券(含債券附買回交易,亦即Repo)、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建立時間 2007/6/27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