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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706000014 |
問題 | 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是否須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答覆 |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4條規定,本準則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融資背書保證、關稅背書保證及其他背書保證,其中融資背書保證亦包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所詢 貴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如非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者,應非本準則第4條所稱之背書保證,毋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
建立時間 | 2007/6/26 |
問題種類 | 證券期貨類 |